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吳皓宇
被 告 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崔谷嵐
人
被 告 崔谷嵐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9 年10月14日在本
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欣怡
法院書記官 王盈淳
通 譯 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2項規定判決,合併
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並引用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6,052 元, 及自民國105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4.05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前項給付於對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被告崔谷嵐負清償責任。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紳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
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 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王盈淳
法 官 鄭欣怡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