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1309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賴麗慧 邱偉峰 被 告 魏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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