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8年度,1537號
NHEV,108,湖簡,1537,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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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定華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林子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段復興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9年8月27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萬8,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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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