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9年度,272號
NHEM,109,湖簡,272,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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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湖簡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庶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畊甫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8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庶傑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壹點零玖叁捌公克)及吸食器貳組,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應補充如下: ㈠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㈡本件被告為累犯,經依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結果,仍 加重其最低本刑,併此敘明。
二、自本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可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 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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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