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聲字,109年度,168號
CLEV,109,壢簡聲,168,2020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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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楊呂嫣紅


相 對 人 楊秀華 
      楊志華 
      楊俊德 
      楊宏斌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惟並未提出相對人戶籍 謄本供本院參酌,致無從判認本件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送 達之規定,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裁定命3 日內補正前 揭事項,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13日寄存在聲請人戶籍地之 警察機關,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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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