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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845號
CLEV,109,壢簡,845,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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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845號
原   告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被   告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4 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被告姓名「美的適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判決中顯然之錯誤,得 由法院自行更正者,不以出於法院之過失為必要。即本於當 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錯誤,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又關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因表示不正確發生之顯然錯誤 ,苟未變更該當事人之同一性,亦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90 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對被告「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 公司」為起訴,而本院於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 示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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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的適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