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229號
CLEV,109,壢簡,1229,2020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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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2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玉龍 
      李玉環 

      翁菊枝 
      李昊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 訴訟程序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有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 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且相關資料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0 日調得( 見本院卷第40至51頁) ,本院並於同年9 月17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3 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於同 年月24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未 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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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