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9年度,1059號
CLEV,109,壢簡,1059,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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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壢簡字第105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 
      曾凱義 
被   告 陳怡璇 
訴訟代理人 陳孝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應向本院補繳訴訟費用新臺幣610 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5,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11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 萬分之5 計付之違約金。嗣於訴訟繫屬中減縮聲明如後述所 示(見本院卷第19頁反面),經核其聲明變更僅係減縮應受 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遠見商行訂購美容商品及療程, 約定總價為180,000 元,分36期攤還,被告應自107 年8 月 10日起至110 年7 月10日止,按月繳付5,000 元(下稱系爭 契約),遠見商行並將前開分期付款債權讓與原告。詎被告 僅繳付15期款項,自108 年11月10日起即未再依約付款,尚 積欠原告105,000 元,屢經原告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00 元,及自108 年11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身心障礙,且被告已與遠見商行和解,並 只拿到一部份商品等語,以資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



付價金之契約;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 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45 條第1 項、第367 條分別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亦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約定書、分期付款申請表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被告固辯稱有身心障礙,僅拿到一部分商品,並已與遠見商 行和解云云。然觀被告與遠見商行簽訂之和解書記載略以: 乙方(即被告)參與甲方(即遠見商行美學保養品消費共 180,000 元,仲信分期;甲乙雙方同意解約,甲方退還乙方 20,000元;乙方在甲方消費購買保養產品共160,000 元,辦 理仲信分期(本院卷第23頁),可知遠見商行僅與被告約定 退還20,000元,剩餘160,000 元被告仍應分期繳付。又被告 迄今未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本院實難僅依被告提出之身 心障礙診斷證明,判定被告與遠見商行簽訂系爭契約時,是 否因此影響其對自己行為或效果之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 而認定被告斯時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能力人。被告未提出其 他證據佐證被告訂約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有行為能力不 足或欠缺之情事,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取得之商品數量 、品項是否有與系爭契約約定不符之情節,自應償還其積欠 之買賣價金,被告所辯自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 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 元,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 即再未補繳剩餘610 元。本院審酌原告請求之金額全部勝訴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全部負擔,故依職權諭知訴訟費用,如 主文第2 項所示,並一併命被告向本院補繳如主文第4 項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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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