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14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烜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文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正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肆拾參
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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