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9年度,31號
SJEV,109,重簡調,31,202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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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施玉玲 
相 對 人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德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關於「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原裁定理由欄關於「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內湖區,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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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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