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9年度,1797號
SJEV,109,重簡,1797,202010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簡字第1797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被   告 葉志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10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貳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元之違約金。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前於民國93年6月14日向原告訂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貸款總額為150,000元,約定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到期日為98年6月14日。詎被告自95年8月9日起即未 依約清償利息,至今尚欠本金120,228元及約定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
(二)被告復於民國93年10月2 日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使用,約定 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如遲延履行時,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應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至95年8 月9 日



止尚積欠原告本金36,076元及約定利息未為清償,迭經催 討,亦置之不理。
(三)被告另於92年8 月25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立有申 請書,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結帳日為每 月10日,且應於當(次)月25日前向原告清償,如未清償 ,自入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暨按月加計15 0 元計算之違約金,嗣被告至95年8 月9 日止尚積欠原告 本金27,474元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迭經催討, 亦置之不理。
(四)爰依消費借貸契約、現金卡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提起本 件,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及被告 應給付原告27,474元,及95年8 月10日起至104 年8 月31 日止,依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 計算之利息,暨自95 年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 、逾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帳務明細、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 條款等件為證,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四、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2 條定有明文。原告依信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自95年 8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期計付300 元違約金、逾 期第2 期計付400 元違約金、逾期第3 期計付500 元違約金 ,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之違約金部分,查近年 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而違約金原則上係為填 補債權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損害,被告不履行對原告 之信用卡消費借款債務已需支付高額遲延利息,難認原告尚 有損害可言,故原告請求此部分違約金,顯為偏高,殊非公 允。本院認應酌減為1 元,始屬適當。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現金卡契約及信用卡使用契約 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第3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