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梁勝杰
被 告 李連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
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三十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7日16時35分許,駕 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貨車,於新北市○○區○道○號北 向高架32公里500 公尺內側車道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之過失,致碰撞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穩美國際有限公司所 有、由訴外人王建鑫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支出修理費新臺 幣(下同)103,500 元(工資25,100元、零件78,400元), 又原告已給付被保險人系爭車輛修理費,依法取得代位權, 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 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車損照片、估 價單、統一發票、行車執照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向內政部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調取上開車禍處理 資料查明屬實,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又不法毀損 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之2 、第196 條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受損之修理 費為103,500 元(工資25,100元、零件78,400元),有原告 所提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依估價單上所載之維修項 目,核與系爭車輛遭撞擊之受損部位相符,堪認均屬本件事 故之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而系爭車輛係104 年3 月出廠(推 定為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8 年5 月17日 受損時止,實際使用4 年2 月餘,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 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 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 」之方法計算結果,其使用年數應以4 年3 月計算。再依行 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 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 9 ,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依上開標準計算其折 舊並扣除後之費用為11,282元(計算式如附表)。至於工資 25,100元則無須折舊,合計系爭車輛之合理修復費用共計36 ,382元(11,282元+25,1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 據,不應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據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36,3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7 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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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8,400×0.369=28,930第1年折舊後價值 78,400-28,930=49,470第2年折舊值 49,470×0.369=18,254第2年折舊後價值 49,470-18,254=31,216第3年折舊值 31,216×0.369=11,519第3年折舊後價值 31,216-11,519=19,697第4年折舊值 19,697×0.369=7,268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697-7,268=12,429第5年折舊值 12,429×0.369×(3/12)=1,147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429-1,147=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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