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重簡字第149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沈志揚
鍾富丞
被 告 陳宏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6月1日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四段與自強路四段 口,因有迴轉時未注意左右來車之過失,而撞擊原告所承保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鄭慶旭駕駛之車牌號碼00 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 ,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06,636 元(含工 資55,350元、零件251,286 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 保險人上開修復費用,依法取得代位權。為此,依侵權行為 及保險代位權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6, 63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新北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行車執照、駕照、汽(機)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 單、車損照片及統一發票等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 北市警察局三重分局調取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核閱屬實,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 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被 告對於本件事故之發生,應負過失侵權行為責任甚明。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 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 條之適用。而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 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系爭車輛係於105 年3 月(推定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佐,依行 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運輸 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4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 千分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 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9/10,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 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 故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迄107年6月1日事故發生時,已使用2年 3月。又系爭車輛支出之修復費用為306,636 元(含工資55, 350元、零件251,286元),有統一發票、估價單附卷可參。 惟零件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其以新品取代舊品間之差價應 予折舊扣除,則零件部分扣除折舊額後,原告所得請求之零 件費用應為70,676元(計算書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 入)。至於工資部分,則毋庸折舊。故原告得請求之修復費 用共計為126,026元(計算式:70,676+55,350=126,026)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126,0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媛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51,286×0.438=110,063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51,286-110,063=141,223 第2年折舊值 141,223×0.438=61,85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41,223-61,856=79,367 第3年折舊值 79,367×0.438×(3/12)=8,69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9,367-8,691=70,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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