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454號
原 告 吳滄江
訴訟代理人 許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素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5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