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3285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鍾孟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現金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 款,雖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惟 被告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8年11月4日將住所地遷移至臺北市 ○○區○○路000巷00號3樓,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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