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08年度,54號
SJEV,108,重建簡,54,2020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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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韋成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律師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陳莉莉 
訴訟代理人 邱亭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6 年10月21日就其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 區○○街0 巷00號2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委託原告進 行如附表一所示總價新臺幣(下同)960,000 元之修繕工 程(下稱系爭工程),被告依約施作後,兩造於106 年12 月11日簽訂房屋修繕工程合約(下稱系爭書面合約),約 定:⑴原告所有修繕施工需於3 日前,以實體照片與被告 協商討論後,依前開實際圖片施工,如被告仍不滿意要求 更換材料或拆除,所需費用即需由被告吸收,原告並得依 市價收取拆除費用;原告如未經被告同意即擅自安裝、或 安裝成果與圖片差距過大,被告亦得以實際市價扣款,⑵ 完工日期為(106 年)12月31日,而原告主張收尾部分包 含油漆、廚具不用、凱薩一般型馬桶…等,於系爭工程完 工後,業主即被告須於三日內驗收並付清尾款160,000 元 及安裝冷氣之尾款10,000元,合計共170,000 元。嗣後原 告於收尾過程中,又依被告指示完成如附表二所示、價格 為124,400 元之工程(下稱系爭追加工程),兩造合意以 80,000元為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故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系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工程款共計250,000 元。(二)詎於原告進行廚房工程時,被告遲未決定廚具形式,經原 告多次要求被告盡快決定以便施工後,仍不斷拖延,致系 爭工程無法依兩造約定於106 年12月31日完工。於上開期 限屆至後,原告仍不斷催促被告選定廚具形式,詎被告竟



片面以原告遲誤施工期限,構成違約云云為由終止系爭契 約,並禁止原告進入系爭房屋施工,致系爭契約無法完成 。系爭工程既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無法完成,依民法 第490 條、第505 條第1 項,原告自仍得請求被告給付已 完成部分之工程款計250,000 元。
(三)兩造之交涉過程如下:
1、原告本已完成系爭工程暨追加工程至約95% 之程度,其餘 進度亦原訂會於106 年12月29日全數完成,故請被告確認 有何處需修補,詎被告僅表示要讓其男友全權作主後,其 男友即稱對油漆補土不滿意,第一次簽訂之工程合約無須 理會云云,請求原告幫忙2 次油漆工程施工,原告遂表明 如須第二次施工會有追加工程,且無法給完工日期,僅能 盡力讓被告男友滿意,並於被告男友同意前開條件後,經 油漆補土老闆之同意繼續施工。詎被告男友不斷要求做至 完美,致工作量完全不是估價合約上所稱之2 次油漆,因 天花板本身並未裝潢,致原告前後補土高達5 次以上,並 因補土磨牆油漆等原因耗時一個多月,原告並因被告男友 之要求,將原先已裝好又拆除之開關插座復原。詎於工程 僅剩最後門框補漆後再裝上們及清理垃圾後即可完工,油 漆老闆前往最後善後時,被告竟突然稱:「陳老闆稱不做 了,做了你也拿不到錢」云云要求其歸還鑰匙並離開,原 告經油漆老闆告知後,立即打電話給被告溝通,亦遭被告 男友以恐嚇及三字經言詞辱罵。
2、被告男友於被告收到原告所寄發之律師函後曾邀原告至現 場商討,惟商討過程中並未提及後續如何施工完成及尾款 之給付,僅不斷稱現場不同狀況云云,並在未經原告同意 之情況下錄音,原告告知追加內容,並商討將被告仍不滿 意之地方施工完成後給付尾款之事宜,亦遭被告拒絕,可 知被告之重點完全不在想完成本件承攬工程,而係不想支 付尾款。雙方不歡而散後,被告男友竟再次恐嚇原告,被 告並於原告因而飆罵、鄰居報警後動手欲毆打原告,原告 係因考量不需浪費司法資源始息事寧人。
3、查系爭房屋原為木板隔間,被告要求原告將全間打掉、改 用磚隔間後為其裝潢,依一般行情,工程費用不會少於1, 000,000 元,原告僅於尾款請求250,000 元,本已不敷成 本。
(四)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雖稱:原告拖延至107 年1 月28日仍未處理完工程云 云,惟依證人林榮薰於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期間之證 述:「(問:你退場的時候,上開房屋的工程已經全部完



工?)全部都完工了,只剩一點點油漆還沒上,剩下門框 的部分。」、「(問:為何你沒有漆完才離開?)屋主突 然進來跟我說工程結束了,說他已經跟原告講好了,叫我 收一收,我說我剩一點點就好了,屋主說他已經跟原告說 好了,說到這時候工程已經結束了。因為屋主叫我東西收 起來鑰匙還他,所以我就離開了。」等語,可知系爭工程 僅剩油漆之收尾,故原告確實已完成系爭工程及追加工程 ;且證人林榮薰於107 年1 月28日欲前往工程收尾時,原 告有阻擋證人施工,並明示工程已結束之行為,顯見原告 當時確實基於定作人之身分自行終止系爭契約。 2、被告雖稱系爭工程存在瑕疵云云,惟兩造既已就系爭工程 及系爭追加工程之項目達成共識,則兩造間承攬契約之施 工項目及費用即以前開記載為憑。查:
⑴原告雖曾同意幫被告施作存證信函所稱之「玻璃門」及「 乾溼分離」等工程,惟此部分工項不在系爭工程或系爭追 加工程之範圍內,係被告於107 年1 月28日片面終止系爭 契約後始與原告另外商議,故屬兩造後來之協議,而非系 爭工程及系爭追加工程之施工項目。詎後來原告完成此部 分工項後,被告竟以不滿意為由要求原告重新施作,由於 此部分工項不包含在系爭契約中,原告遂要求被告應負擔 拆除費用,因被告不願負擔,故原告並未完成此部分工項 。又此部分工項既不在原來報價項目範圍內,無論原告是 否完成,均與本件請求之工程款無涉。另附表一所示之系 爭工程中,原告所請求者為「乾溼分離拆除工資」及「防 爆玻璃清除廢物回收廠」工資,並非被告所稱之「玻璃門 」、「乾溼分離」工資,故被告以原告未完成此部分工程 為由,稱原告未履行承攬契約云云,顯屬無據。 ⑵被告辯稱冷氣既未灌冷媒,有違約情事云云,惟觀系爭書 面合約之記載:「鐵工部分:……,舊冷氣安裝2 組等, …」等語,並未包含冷媒之部分可知,冷氣機部分之承攬 範圍僅有移機及裝機,冷媒之補充並不包含在系爭工程及 追加工程內,所以原告並未灌冷媒,被告以此主張不需給 付工程款云云,亦屬無據。
⑶被告所稱未完成之「玻璃門」、「乾溼分離」、「灌冷媒 」等工程係兩造於107 年1 月28日後所為之協議,而由系 爭書面合約載明之:「預計完工日期12月31日」等語,可 推測簽訂時間係於106 年12月31日前,依系爭書面契約所 記載之收尾部分為:「油漆、廚具下半套、凱薩一般型馬 桶、洗手台、淋浴設備、林內熱水器一般型、花瓦斯爐、 油油煙機:水電收尾部分:開關插座、電箱跟所有燈具、



圓燈桶子、鐵工部分:氣密窗與鐵門、舊冷氣安裝2 組等 」,前開未完成工程均未包含在內,不屬原來契約範圍, 故非原告所應修補完成之工程範圍內。
⑷被告雖稱依兩造107 年1 月10日對話紀錄,可知前開未完 成工程為承攬契約之範圍云云,惟依該對話之時間點,顯 屬追加部分,且自原告於對話中所稱:「這我有做玻璃」 、「隔廚房」、「但我是做全玻璃,木工不在我內」,兩 造就如何施工並未達成共識,自不屬於兩造之承攬範圍。 ⑸被告雖稱平面設計圖係兩造於討論過程中,由原告所提供 之圖案,但該圖僅為程中討論的圖樣,而非兩造嗣後所合 意之內容,故被告以此辯稱原告有裝修義務云云,原告予 以否認。
3、被告雖稱嗣後曾發存證信函請求原告修補云云,惟被告既 已於107年1月28日先禁止原告施工,可視為片面終止兩造 間承攬契約,其事後再要求原告依原有契約施工,自須經 原告合意後始得繼續。惟因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尾款暨追加 款,且不得為扣款,被告不同意,故原告未再進場施工。 4、就被告所主張之修補瑕疵部份,油漆費用90,000元顯屬過 高。系爭工程關於油漆部分之原先報價僅35,000元。(五)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辯稱:
(一)被告於106 年9 月10日就系爭房屋委託原告承攬修繕,總 價960,000 元,106 年10月11日動工,預定完工日為同年 12月10日,有原告之公告可佐,被告因不懂工程作業程序 ,一直配合原告提前給付90% 工程款,而原告於施工期間 ,還有很多工程款未完成,就一直催收尾款,嗣原告告知 被告廚具廠商還在製作中無法準時交付,並不是被告選廚 具導致工程延誤,所以106 年12月11日雙方簽約延後至10 6 年12月31日期限內完工。屆期原告仍未完成全部工程, 以廚具訂製為由,延宕工程,被告多次催促,也一再寬限 ,最後限期原告於107 年1 月28日完工,原告亦接受。(二)107 年1 月28日晚間7 時許,原告所委託之師傅仍在進行 牆壁修補,因該日為星期日,被告為避免影響其他住戶安 寧,請該師傅致電原告確認工程何時完成,因原告未接電 話,被告遂請師傅盡早休息,並非如原告所說被告禁止師 傅入屋施作。嗣後被告一再催請原告盡快完成工程,原告 均未為回應,被告始於107 年1 月31日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原告依約履行義務,詎原告收到前開存證信函後,未再 提起處理房屋修繕工程之事,僅一昧追討尾款價金,並自



行捏造名目,追加工程價金。嗣後兩造約於107 年2 月24 日至系爭房屋商討修繕事宜,原告一至現場即情緒激動惡 言相向,不斷要求被告給付尾款,對房屋修繕項目隻字未 提,更於被告以手機錄影時動手搶奪被告所有之手機並毀 損,致被告手機毀損。
(三)依被告於107 年5 月18日所拍攝之房屋現況,工程項目中 之牆壁油漆、冷氣冷媒、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垃圾 清運、房門安裝及乾濕分離均未處理完成,被告遂於107 年7 月向第三方詢價並完成修繕。
(四)原告雖稱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及乾濕分離、灌冷媒均 未包含在施工項目中,玻璃擋門及乾濕分離原告雖同意幫 忙施作,但做好後,因被告不滿意而要求重做云云,惟查 :
1、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部分:依原告於兩造確認承攬契 約範圍時所繪製之平面圖及提供之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 )樣式,可知此部分工項確實包含於系爭工程中。又原告 自始至終均未施做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其所稱被告 因不滿意而要求重做云云,均非屬實。
2、乾溼分離部分:原告於被證1 之對話紀錄已自承:950,00 0 元價金中包含乾溼分離等語,此部分工項亦包含於系爭 工程中。又原告就此部分所承諾者與施作結果不符,有兩 造對話紀錄提供參考圖及現況比對圖可參,是原告顯已違 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所規定之廣告內容真實義務,被告 自有權要求原告為改善。詎原告竟稱被告需支付拆除費用 及材料費用,顯係將自身過失轉嫁由被告承擔。後來討論 後,重做的材料費要我們自己負擔,所以我們就請原告拆 掉。
3、冷媒部分:依原告所提原證6 第16頁27圖之兩造對話中, 原告既已稱:「明天補完冷媒後就全完成」等語,顯見填 充冷媒確實於原告承攬冷氣保養之項目內。且依被證1 之 兩造對話所示,原告於承攬冷氣移機保養時亦已為說明。 4、原告所提出附表二附追加工程項目並無被告之簽字,係為 原告自行製作後於訴訟中提出,本件並無追加工程款,原 告所謂之追加工程,已包含在總報價960,000 元以內及原 告自己施工不良及缺失所致,原告口頭承諾改善,事後誣 賴被告自行要求追加工程。
(五)原告於修繕期間不僅未盡監工義務,時常不清楚現場狀況 ,更前後說詞反覆顛三倒四,更有浴室洗手台水管外漏、 鐵門鎖、乾溼分離施做與施工圖片不符、未施作玻璃擋門 (即玄關玻璃)、未填充冷氣冷媒等施作工程與討論好之



設計規格不符情況,嗣後更強迫被告接受或承擔損失,顯 見原告於專業及誠信上均有瑕疵甚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未依約於106 年12月31日完工,顯有違約 情事甚明,被告自得依約扣除尾款50% 即80,000元之價金 ;且原告工程項目未完成:⑴冷氣部分:灌冷媒支出4,00 0 元,室內機內部鋼管於原告搬動過程中受損,支出維修 費用3,000 元。⑵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價金10,000元 ,⑶油漆部分:因全室油漆均有龜裂現象,請他人重新施 作支出90,000元。被告自得以未完成之工項市價扣除尾款 ,並依民法493 條第2 項規定自尾款扣除自行修補瑕疵的 費用。
(七)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宣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房屋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工程暨追加 工程,系爭契約業經被告終止,惟尚餘工程尾款160,000 元、冷氣款項10,000元及追加工程款80,000元未為給付等 語,被告並不爭執已終止系爭契約及工程尾款160,000 元 及冷氣款項10,000元尚未給付之事實,惟否認有系爭追加 工程,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應審酌者乃⑴兩造間就系 爭工程之承攬範圍為何?有無系爭追加工程?⑵原告是否 有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⑶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之工程 款數額?
(二)兩造間系爭工程之承攬範圍為何?有無系爭追加工程? 1、原告雖主張被告於系爭工程進行中,另指示原告施作如附 表二之系爭追加工程,並經兩造合意追加工程款為80,000 元云云,惟為被告所否認,抗辯:本件並無追加工程款, 原告所謂之追加工程,已包含在總報價96萬元以內及原告 自己施工不良及缺失所致,原告口頭承諾改善,事後誣賴 被告自行要求追加等語,自應由原告就此部分追加工程之 存在負舉證之責,惟原告並未提出證據證明之,其為主張 ,自屬無據。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80,000元, 要無理由。
2、又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系爭工程之範圍為如附表一所示等語 ,雖提出珠成工程行報價單影本一紙為證,惟為被告所爭 執,而除原告所提報價單外,被告亦提出原告不爭執真正 之另紙珠成工程行報價單及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LINE對話 截圖,其中報價單所列載之熱水器外移、廚房瓦斯管外移 、廚房窗規劃、主臥室專牆封一面、留一面等項目,即非 屬原告所提前開報價單之工項,而原告於LINE對話中亦陳



稱:「我在估都是不給單價只有做到好跟總價,因為材料 不同很多人只比單價,不比材料,這是我一貫做法,總價 的意思就是上面細項做到好不追加。」、「我報的95萬裡 包括,鐵鋁窗、泥作)隔三間房間的牆面,地板)不包括 磁磚),廚房(不含廚具),一間浴室(包含磁磚),包 含以下,衛浴設備,跟乾濕分離,木作,水電跟油漆,跟 大門雙成白鐵門,跟熱水器外移,包含一般燈具. . . 廚 房上面屋頂鐵工當時沒估到,妳補一萬其他我處理等於96 萬. . . 」、「洗碗台瓦斯爐台,一定讓你滿意,因為你 相信我,所以我要送不會送很爛,不會讓你在你媽面前沒 面子。」、「牆粉光完要記得付46萬,要給鐵鋁窗跟廚具 . . 對您說好二組冷氣管,我拉四組,還埋暗管,也沒給 您追加. . . 」,而就玄關玻璃(即玻璃擋門)部分,亦 經被告提出原告於承做系爭工程初始於LINE對話中以其自 繪簡易平面圖上於大門入口處與廚房間之標示白線向被告 所承諾:「這我有做玻璃,隔廚房,防爆安全玻璃,這快 就要1 萬多」可佐,並與原告所提供予被告之平面設計圖 相符;至冷氣機移機部分,則有被告於LINE對話表示:「 所以兩台冷氣移機,保養安裝,加製鐵架一共13000 ,對 吧」,且經原告回應:「恩」,及原告於107 年1 月26日 LINE表示:「該用都用好了. . . 明天補完冷煤就全完成 」等語可憑。綜上可知,原告所承攬系爭房屋之工程範圍 ,並非如原告主張僅以其所提珠成工程行報價單上之記載 項目為據,被告所抗辯稱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乾濕 分離及冷氣機移機(含保養安裝、鐵架、灌冷媒)亦均屬 原告所承攬之工程範圍,而工程款則為原告所報價之960, 000 元及冷氣機移機部分之13,000元。(三)原告有無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
1、原告主張兩造於系爭工程開始施作後,曾於106 年12月11 日另簽訂房屋修繕工程合約即系爭書面合約,約定完工期 限為106 年12月31日,惟因被告一再拖延廚具之選定,致 原告未於106 年12月31日完工,嗣更於107 年1 月28日禁 止原告指派工人施工,故無法完工之責任不在原告等語, 固提出系爭書面合約為證,而觀以系爭書面合約雖約定: 「預計完工日期12月31日,若未照完工日期完工,業主可 從尾款部分扣除50% 的金額。」,惟依被告所自承:「( 問:有關於廚具的問題,被告有同意原告延期完工?)有 ,本來是限期到1/5 ,他就一直講說這是要訂做的,過年 期間業務比較多沒有辦法,所以後來有同意再延期。後來 同意延期到1/28,請他1/28前要全部完工。」等語,且為



原告自認屬實(見本院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 可知就完工日期業經雙方另行合意延展至107 年1 月28日 。
2、又證人林榮薰雖證稱:「(問:是否認識兩造?)認識原 告,我從事工程工作,原告有叫我去幫他的工程作油漆。 (問:原告有無找證人去新莊區豐年街2 巷32號2 樓房屋 做工程嗎?)有。(問:證人去施作何項目?)木作及油 漆。. . . (問:你退場的時候,上開房屋的工程已經全 部完工?)全部都完工了,只剩一點點油漆還沒上,剩下 門框的部分。(問:為何你沒有漆完才離開?)屋主突然 進來跟我說工程結束了,說他已經跟原告講好了,叫我收 一收,我說我剩一點點就好了,屋主說他已經跟原告說好 了,說到這時候工程已經結束了。因為屋主叫我東西收起 來鑰匙還他,所以我就離開了,(問:請問原告委託你負 責木作及油漆的部分,原告是否有給證人工程款?)有給 我工程款,但還有欠,因為屋主還沒有驗收。(問:證人 施工的最後一天是星期幾?)好像是星期天,因為我要把 工程趕完等語(見本院109 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 惟為被告所否認,陳稱:因為是星期天所以鄰居說不能施 工的,所以我們請證人不要做太晚,請證人打電話給原告 ,請證人問原告什麼時候再過來施工,因為原告當天並沒 有過來,是否有這件事情?等語,證人林榮薰則證稱:屋 主有過來,但屋主不是這樣講。屋主說的是我剛剛說的那 些,屋主有請我打電話給原告,但是原告沒有接電話。我 不知道屋主為何要打電話給原告,且我想要問原告屋主為 何叫我不要做了等語,雖然各執一詞,然依被告嗣後曾於 107 年2 月1 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告:「雖經本人多次用 LINE催請台端依約完工至今未果,特再以本函催請台端於 函到達日七日內,完成合約內尚未完成之修繕工程(玻璃 擋門與乾濕分離施作及房屋清潔、浴室磁磚控膠清除,並 通知本人驗收。屆時未依限完工,或完工但驗收未通過, 並經通知改善未於三日內完成改善,(註:玻璃擋門以台 端報價壹萬元、乾濕分離則依據市價施工費用)再自剩餘 50% 尾款中扣除。若台端逾期不為處理或回應,本人將終 止契約,希勿自誤為禱」,有被告所提中和中山路存證號 碼70號存證信函為證,且為原告自認有收到該存證信函, 不論被告於107 年1 月28日要求證人林榮薰離開之理由為 何,被告嗣後既以前開存證信函限期原告前去完成剩餘工 程,要難認被告有於107 年1 月28日以後禁止原告繼續施 作後續工程之情事。




3、至被告抗辯其以前開存證信函通知原告前,原告尚有玻璃 擋門(即玄關玻璃)、乾濕分離施作、冷氣冷媒等工程尚 未施作等語,原告固未爭執其於107 年1 月28日以後未再 進場施作之事實,惟辯稱:玻璃擋門和乾濕分離不在原來 的承攬範圍內,後來原告做好後,被告不滿意要原告重做 ,故原告要求被告應負擔拆除費才願重做,被告不同意, 原告才未完成,冷媒部分亦同,所以原告沒有灌冷媒等語 ,然關於玻璃擋門、乾濕分離及灌冷媒均屬原告之承攬範 圍,已如前述,除乾濕分離部分經被告自承:因原告承諾 之圖片與施作現況不符,被告要求原告改善,原告卻要求 支付拆除費及材料費才肯重做,後來討論後,重做的材料 費要我們自己負擔,所以我們就請原告拆掉等語外,原告 並未舉證其確曾施作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之事實,是 以,原告於107 年1 月28日前至少仍有玻璃擋門(即玄關 玻璃)、冷氣冷媒等工程尚未施作,應堪認定。 4、綜上可知,原告並未於合意延展之完工日期107 年1 月28 日完成全部工程,被告抗辯原告有逾期完工之違約情事, ,自屬有據。
(四)被告尚應給付之工程款數額?
1、被告並不爭執工程尾款160,000 元及冷氣款項10,000元尚 未給付,惟抗辯:原告逾期完工,其得依系爭書面合約之 約定扣除尾款50% 即8 萬元之價金,另⑴冷氣部分:灌冷 媒支出4,000 元,室內機內部鋼管於原告搬動過程中受損 ,支出維修費用3,000 元。⑵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價 金10,000元,⑶油漆部分:因全室油漆均有龜裂現象,請 他人重新施作支出90,000元。被告自得以未完成之工項市 價扣除尾款,並依民法493 條第2 項規定自尾款扣除自行 修補瑕疵的費用等語,查:
⑴原告並未於合意延展之完工日期107 年1 月28日完成全 部工程之事實,已如前述,依系爭書面合約所約定「若 未照完工日期完工,業主可從尾款部分扣除50% 的金額 。」,被告抗辯其因原告逾期完工,得自工程尾款160, 000 元扣除80,000元,自屬有據。
⑵被告抗辯其另委請他人灌冷媒,支出4,000 元,室內機 內部鋼管於原告搬動過程中受損,支出維修費用3,000 元等語,固提出統一發票及損害照片為證,而其中灌冷 媒之4,000 元部分,係屬原告所承攬系爭工程之未完成 工項,已如前述,原告自不得請求此部分報酬,是被告 抗辯應自冷氣尾款扣除4,000 元,自屬有據;另就室內 機鋼管之受損,被告並未舉證確屬原告於移機時所造成



,被告請求原告賠償此部分維修費用,尚屬無據。 ⑶被告抗辯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未施作,得扣除10,0 00元等語,雖未提出單據可佐,惟依原告於前開LINE對 話所自承:「這我有做玻璃,隔廚房,防爆安全玻璃, 這快就要1 萬多」,被告以原告未施作玻璃擋門(即玄 關玻璃)為由,自工程尾款扣除10,000元,亦屬有據。 ⑷被告抗辯:因全室油漆均有龜裂現象,請他人重新施作 支出90,000元,得依民法493 條第2 項請求修補瑕疵費 用等語,固提出修補照片及估價單為證,惟按「工作有 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 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 條第 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關於原告所施作之系爭房屋全 室油漆,縱認於完成後有產生龜裂之情形,亦屬工作物 之瑕疵,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 修補,原告逾期不修補,被告始得自行修補後,請求原 告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惟被告並未舉證其曾就全室油 漆之此部分瑕疵定期催告原告修補,其逕請求原告給付 自行修補之費用90,000元,並扣抵工程尾款,尚屬無據 。
2、故就工程尾款160,000 元及冷氣款項10,000元,經扣除逾 期完工之違約金80,000元、未施作工項之灌冷媒4,000 元 、玻璃擋門(即玄關玻璃)10,000元,被告尚應給付原告 工程尾款76,000元(即160,000 元+10,000 元-80,000 元 -4,000 元-10,000 元=76,000元)。(五)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6,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其餘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 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 ,自不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一:
┌────────────┬──────┐
│品名 │ 規格 │
├────────────┼──────┤
│氣密窗5MM雲霞玻璃 │359*146 │
├────────────┼──────┤
│氣密窗5MM雲霞玻璃 │118*146 │
├────────────┼──────┤
│氣密窗5MM雲霞玻璃 │238*146 │
├────────────┼──────┤
│白鐵窗 │739*160 │
├────────────┼──────┤
│白鐵窗 │130*160 │
├────────────┼──────┤
│白鐵窗 │120*60 │
├────────────┼──────┤
│大門 │96*205 │
│外門C16-370 │ │
│內門T53-455 │ │
├────────────┼──────┤
│客廳房間地打除含清運 │ │
├────────────┼──────┤
紅磚材料 │ │
├────────────┼──────┤
紅磚施作 │ │
├────────────┼──────┤
紅磚粉光 │36坪 │
├────────────┼──────┤
│水洗砂子溢膠泥 │10坪 │
├────────────┼──────┤
│廁所打除含地面 │10坪 │
├────────────┼──────┤
│壁面打底含地面 │ │
├────────────┼──────┤




│碧磚工 │9坪 │
├────────────┼──────┤
│防水施作廚房天花板,廁所│ │
│天花板施作 │ │
├────────────┼──────┤
│廁所地磚1間 │ │
├────────────┼──────┤
│廚房打除清運 │4坪 │
├────────────┼──────┤
│廚房打底 │4坪 │
├────────────┼──────┤
│壁磚貼工 │6坪 │
├────────────┼──────┤
│壁磚材料 │25*40公分 │
├────────────┼──────┤
│廁所地面施作 │25*25 │
├────────────┼──────┤
│冷氣銅管排水配製 │ │
├────────────┼──────┤
│水電配製 │ │
│開關箱跟整間室內 │ │
│網路線 │ │
│電源開關線路重新配置 │ │
├────────────┼──────┤
│拋光碤磚工資 │60*60 │
├────────────┼──────┤
│拆除部分 │ │
│天花板含浴室廚房 │ │
│原有隔間門片 │ │
│原有衣廚、餐廳櫃、客廳櫃│ │
│、廚房置物櫃 │ │
├────────────┼──────┤
│油漆部分 │ │
│天花板 │ │
│新做壁面 │ │
│隔間牆 │ │
│門斗噴漆 │ │
├────────────┼──────┤
│ 總金額 │960,000元 │
└────────────┴──────┘




 
附表二:
┌────────────────┬─────┬─────┐
│項目 │數量 │金額 │
├────────────────┼─────┼─────┤
│廚房拉燈延伸含兩人工資 │300*15 │4500 │
├────────────────┼─────┼─────┤
│15LED 圓形短管燈照燈具 │800*15 │12000 │
├────────────────┼─────┼─────┤
│燈泡 LED │320*15 │800 │
├────────────────┼─────┼─────┤
│裝燈工資 │100*15 │1500 │
├────────────────┼─────┼─────┤
│追加出三間房間網路線 │1000*3 │3000 │
│含埋暗盒跟網路線明蓋 │ │ │
├────────────────┼─────┼─────┤
│網路線總箱1尺4方打埋含埋水泥 │ │1500 │
│砂封四周含材料網路箱 │ │ │
├────────────────┼─────┼─────┤
│插座埋暗盒、埋管打理暗盒、插座材│1200*8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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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