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抗字,109年度,362號
TCHV,109,抗,362,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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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362號
抗 告 人 日商株式會社貝克(ULVAC,INC.)
      即株式合社アルバツク


法定代理人 岩下節生 
代 理 人 鍾文岳律師
      王孟如律師
      陳信至律師
相 對 人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假扣押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全字第63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人以現金新臺幣參仟參佰捌拾柒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或同額之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億零壹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以新臺幣壹億零壹佰陸拾貳萬貳仟肆佰肆拾伍元為抗告人供擔保或將該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及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於民國107年12月10 日就相對人積欠購買CIM-1400設備尾款日幣7億1,225萬7,00 0元(下稱系爭尾款)中已屆清償期部分日幣4億9,441萬8,3 30元【以當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下未標示幣 別者同)1億3,759萬6,621元】提起給付之訴,現由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8年度國貿字第1號(下稱 系爭事件)審理中,抗告人並於108年12月20日就上開已屆 清償期款項向臺中地院聲請對相對人假扣押獲准。而兩造於 系爭事件審理期間對系爭尾款均無爭執,因系爭尾款未起訴 部分,於系爭事件審理中陸續屆清償期、未屆期部分亦有到 期不履行之虞,抗告人於系爭事件中雖得擴張或追加將來給 付之訴,惟相對人於系爭事件繫屬後,先於109年6月16日以 17億6,700萬元出售坐落臺中市○○○路0號之「中科后里園 區廠房及相關附屬設備」予第三人,復已將出售廠房列為股 東會召開事由,因金錢易於流動且極易隱匿,將使抗告人難



以追查並有害日後強制執行,而廠房出售亦足以使相對人之 獲利受影響。縱相對人總資產未減少,但相對人長期處於虧 損,自108年起幾無訂單,又出售營運所賴之廠房,難期後 續現金流及營業收益增加之可能。即使相對人以出售廠房所 得清償負債及彌補每年3億元以上之虧損,亦僅足支應2至3 年之欠款,嗣後即生資金缺口,為免系爭事件審理費時,抗 告人債權將無法確保,自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因而就系爭尾款中尚未起訴部分及利息共日幣3億6,515萬4, 312元(換算為1億162萬2,445元)聲請假扣押,如釋明不足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詎原法院竟以抗告人未於系爭事件為 訴之追加,尚屬將來不確定之事實,難據為主張假扣押之原 因,認抗告人就假扣押原因尚未釋明,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惟就未起訴部分有無追加,僅係相對人得否聲請撤銷假扣 押裁定之事由,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退步言之,抗告 人前次假扣押僅就起訴部分之尾款本金聲請假扣押,現再就 已起訴部分之利息5,140萬9,731元聲請假扣押,係在假扣押 裁定範圍內,與是否追加起訴無關,原裁定竟駁回抗告人全 部假扣押聲請,顯有未洽,求予廢棄。
二、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 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 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 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 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 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第1 項);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 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判要旨參照)。三、關於假扣押之請求部分:
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前欠購買CIM-1400設備之系爭尾款 未付,抗告人已訴請相對人給付已屆清償期之尾款,相對人 對系爭尾款並無爭執,抗告人就系爭尾款未起訴部分及起訴 部分之利息合計1億162萬2,445元對相對人有債權存在,業 據提出系爭事件起訴書、採購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服務、現場驗收證明書、工作完成確認書、系爭事件10 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筆錄等件為證(見原法院卷第89-175頁



),可信抗告人主張之請求事實大致如此,堪認抗告人就假 扣押之請求已有相當釋明。
四、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㈠、經查,依相對人編製之107、108、109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 中,關於106年度營業報告書記載相對人至106年度累積虧損 已達16億4,788萬6,000元,已達該年底實收資本額9億496萬 6,000元之1/2(見原審卷第265頁);107年度營業報告書記 載相對人至107年度累積虧損已達14億5,641萬元,已達該年 底實收資本額7億1,198萬6,000元之1/2(見原審卷第290頁 );108年度營業報告書記載相對人至108年度累積虧損已達 10億695萬2,000元,已達該年底實收資本額7億1,198萬6,00 0元之1/2(見原審卷第247頁),相對人連續3年累積虧損均 逾該年實收資本額半數,顯見財務狀況非佳。又依相對人10 7、108、109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所載,106年度之資產總計16 億8,465萬8,000元,負債總計15億6,872萬2,000元(見原審 卷第268-269頁),資產淨額為1億1,593萬6,000元(計算式 :0000000000元-0000000000元=000000000元);107年度 之資產總計11億5,852萬2,000元,負債總計10億4,552萬4,0 00元(見原審卷第295-296頁),資產淨額為1億1,299萬8,0 00元(計算式:0000000000元-0000000000元=000000000 元);108年度之資產總計8億4,769萬4,000元,負債總計11 億4,266萬元(見原審卷第252-253頁),資產淨額為負2億9 ,496萬6,000元(計算式:000000000元-0000000000元=-0 00000000元);又相對人近3年之稅後淨損分別為,106年度 稅後淨損3億1609萬7000元,107年度稅後淨損3億5,150萬3, 339元,108年度稅後淨損4億2,030萬1,866元;每年待彌補 之虧損分別為16億4,788萬6,000元、14億5,640萬9,668元、 10億695萬2,764元(見原審卷第257、273、300頁),相對 人現存資產顯不足清償抗告人之債權,應堪認定。㈡、次查,相對人於系爭事件審理期間之109年6月16日,以17億 餘元出售「中科后里園區廠房及相關附屬設備」予第三人( 見原審卷第229頁),且將出售廠房事項列入109年度第1次 股東臨時會之討論事項1提請股東會決議,於討論事項2記載 「不再租用中部科學園區土地並遷至新竹市」等文字(見原 審卷第237頁)。加以抗告人於另案提出相對人母公司即聯 華電子股份限公司所編製108年及107年第三季之合併財務報 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顯示,截至108年9月30日止,相對人雖 持有帳面金額3,232萬2,000元之義大利電廠SOCIALNEX ITAL IA 1 S.R.L 100%股份(見原審卷第349頁),惟加註:「 聯相光電(股)公司預計出售持有100%之子公司SOCIALNEX



ITALIA 1 S.R. L,本期由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轉列為待出售 非流動資產」等語;復於108年8月4日至同年月8日於拍賣網 站公開拍賣該公司之機器設備(見原審卷第220-221頁,本 院109年度抗字第133號裁定第4-5頁)。顯見相對人於系爭 事件繫屬後,有積極處分公司資產情形,應可認定。㈢、再查,依相對人109年度股東常會議事手冊主席致詞內容所 載:「因成本過高無法與現行主流之單晶矽晶片競爭,加上 中國大陸也大規模投入發展薄膜太陽能技術及產品應用開發 ,自2019年起公司幾乎已無訂單,…在太陽能汽車天窗(CIP V)的開發部分,受到全球汽車市場滑落的影響,…嚴重影響 到公司CIPV產品推向市場的時程規劃,公司2019全年營業額 僅為新台幣0.27億元,且因設備折舊、資產減損等因素影響 下,淨損達約4.20億元。」等語(見原審卷第247頁)。五、綜上,以相對人近3年之稅後淨損均在3億以上,每年待彌補 之虧損均在10億以上,資產淨額已轉為負數,近2年已無新 訂單,新產品開發期程受阻復出售賴以營運之廠房等觀之, 縱相對人未隱匿處分上開廠房及相關附屬設備之價金,於彌 補歷年虧損及每年持續發生之虧損後,抗告人於系爭事件確 定後,恐已無法獲得清償,況出售資產所獲得之金錢易於流 動且極易隱匿,縱系爭事件勝訴確定,抗告人日後恐有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與經驗法則無違,是其主張就 其債權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假扣押原因,應屬 為相當之釋明。縱認該釋明尚有不足,惟抗告人陳明願供擔 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於法即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是否追加或 擴張起訴聲明,應係相對人得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問題 ,與抗告人聲請本件假扣押是否具備假扣押原因無關,原法 院以抗告人尚未於系爭事件中追加起訴,抗告人之請求屬將 來不確定之事實,不具假扣押原因為由而駁回本件假扣押聲 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分別酌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擔保金 額後,准抗告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抗告人主張之債權範圍 內予以假扣押。又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擔 保金,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後,亦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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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