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3號
HLDM,109,重附民,3,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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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曉昜


被   告 蔡秀子
      陳洪平


      林清軒



      蕭瑋志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凱君
上列被告因108 年度易字第237 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就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損害賠償之部分,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 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633 號判決意旨參照)。由此可知,附 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 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 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 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個人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 害,自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



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97年度台抗字第184 號裁判 意旨參照)。
二、原告陳曉昜於起訴狀主張被告3 人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行為, 然此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亦非屬刑事法院審理範圍,故原 告就此部分損害並非被告3 人於刑事案件中被訴犯罪事實所 生之損害,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0 條前段及 前開裁判意旨,原告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就此部分附帶提起 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於被告蔡秀子陳洪平林清軒其餘經本院判決部分,另行依法移送本院民事庭,併 此陳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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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心國際專業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