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9年度,19號
TPDA,109,全,19,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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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

代 表 人 陳長庚(關務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華(董事)
住新北市○○區○○里○○路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捌拾肆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捌拾肆元,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柒佰捌拾肆元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 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條 第1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 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7條規定「假扣 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經聲請人 於民國108年9月1日以108年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號等9份處分書處相對人罰鍰合計新臺幣(下同 )560,784元,處分書業已送達在案。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 款提供足額擔保,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債權額560,784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相關處分書、送 達證書、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影本為相當之 釋明,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 人如為聲請人提供擔保金560,784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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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方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