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57號
TPDV,99,重訴,257,202009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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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昭良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李師榮律師
複代理 人 許維帆律師
被 告 吳國楨
王令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王令可
徐政雄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即蔡瑞朗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林永瀚律師
複 代理人 葉芷彤律師
被 告 吳訪和
蔡明華
謝正康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黃鳴棟

陳義里

陳良平(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元(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全(即陳份之繼承人)


陳良成(即陳份之繼承人)

黃金堆



李政家

前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炳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法放貸部分:
壹、棟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申○○、巳○○; 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億零玖佰參拾萬伍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各自附 表16編號1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貳、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被告戊○○、丙○○、乙○○、辛○○、辰○○、午○○、己○○、戌○○、 申○○、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就繼 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壹仟 柒佰參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參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2所示 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戊○○、丙○○、乙○○、辛○○、辰○○、己○○、戌○○、申○○、 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 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零捌萬 參仟捌佰柒拾壹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2所示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參、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己○○、戌○○、 申○○、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就繼 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億壹仟 捌佰捌拾肆萬零貳佰陸拾伍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3所示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肆、申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乙○○、辛○○、辰○○、午○○、己○○、戌○○、申○○



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 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陸仟玖佰壹 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4所示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伍、金東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申○○、巳○○; 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參萬伍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各自 附表16編號5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陸、連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乙○○、辛○○、辰○○、戌○○、申○○、巳○○;丑○○、 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玖仟捌佰陸拾肆萬陸仟零柒拾陸元,及各自附表16編 號6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柒、德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己○○、戌○○、申○○、 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 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柒 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7所示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捌、英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乙○○、辛○○、辰○○、戌○○、申○○、巳○○;丑○○、 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億零肆佰參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各自附表 16編號8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玖、日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乙○○、辛○○、辰○○、戌○○、申○○、巳○○;丑○○、 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伍拾貳萬貳仟參佰零肆元,及各自附表 16編號9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申○○、巳○○; 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陸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各自 附表16編號10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壹、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己○○   、戌○○、申○○、巳○○;甲○○、丑○○、子○○、寅○○、卯○○, 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仟柒佰柒拾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各自附表16 編號11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拾貳、輝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   、己○○、戌○○、申○○、巳○○;甲○○、丑○○、子○○、寅○○、 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玖仟壹佰捌拾捌萬陸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各自 附表16編號12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參、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   、申○○、巳○○;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 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零壹萬伍仟陸佰 肆拾捌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13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肆、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   、己○○、戌○○、申○○、巳○○;甲○○、丑○○、子○○、寅○○、 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億肆仟柒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 各自附表16編號14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伍、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   、申○○、巳○○;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 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貳仟零伍萬壹仟捌佰 壹拾柒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15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陸、東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戌○○   、申○○、巳○○;丑○○、子○○、寅○○、卯○○,就繼承癸○遺 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陸萬玖仟參 佰壹拾陸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16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柒、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   、己○○、戌○○、申○○、巳○○;甲○○、丑○○、子○○、寅○○、 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億伍仟玖佰貳拾萬參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各 自附表16編號17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捌、蓉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   、己○○、戌○○、申○○、巳○○;甲○○、丑○○、子○○、寅○○、 卯○○,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 原告新臺幣壹億陸仟伍佰伍拾玖萬伍仟陸佰零貳元,及各 自附表16編號18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拾玖、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己○○   、戌○○、申○○、巳○○;甲○○、丑○○、子○○、寅○○、卯○○, 各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壹億壹仟伍佰柒拾貳萬零壹佰陸拾玖元,及各自附表 16編號19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貳拾、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乙○○、辛○○、辰○○、己○○、戌○○   、申○○、巳○○;甲○○、丑○○、子○○、寅○○、卯○○,各依序 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 億貳仟貳佰貳拾萬零捌佰零捌元,及各自附表16編號20所 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貳拾壹、連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丙○○、乙○○、辛○○、辰○○、午○○、己○○、戌 ○○、申○○、巳○○;甲○○、丑○○、子○○、寅○○、卯○○,各 依序就繼承蔡瑞朗、癸○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仟玖佰捌拾玖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各自附表16編 號21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乙、搭售公司債部分:
壹、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玖拾 玖萬陸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1所示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貳、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零捌拾陸 萬參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2所示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參、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 玖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柒元;被告巳○○、未○○、庚○○應再連帶 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萬肆仟參佰貳拾元,及均各 自附表17編號3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肆、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零 壹拾玖萬捌仟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4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伍、聖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 佰參拾玖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5所示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陸、技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壹 佰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6所示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柒、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 佰玖拾肆萬零貳佰捌拾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7所示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捌、積穎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巳○○、未○○、庚○○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 玖萬玖仟捌佰肆拾玖元,及各自附表17編號8所示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丙、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丁、訴訟費用由兩造如附表18所示比例負擔。戊、本判決甲部分、壹至貳拾壹項、乙部分、壹至捌項,於兩造分別提供如附表19所示數額之擔保金,得假執行、免為假執行。              己、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緣力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華公司)於96年1月6日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依票券金融管理 法第52條準用銀行法第62條、第62條之2、金融機構監管接 管辦法規定,函命原告自同年月7日起接管該公司,嗣於同 年12月28日准許力華公司更名為原告,有金管會96年1月6日



、同年12月28日函文在卷得參【本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刑事卷宗(下稱附民卷)第6-8頁】,先予敘明。貳、原告法定代理人原係方清江,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胡光華  、尤錦堂、唐楚烈、壬○○,均經渠等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 原告臨時董事會議紀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存卷可徵【本院98 年度審重訴字第638號1卷第9-12頁、本院3卷第45-46、48  -50頁、本院8卷第2-6頁,以下未指明卷別者,即指本院卷  ,僅引卷數及頁碼】,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  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參、訴外人蔡瑞朗、癸○依序歿於訴訟繫屬中之99年9月2日、109 年1月20日,被告甲○○、訴外人酉○○、蔡宜安為蔡瑞朗之繼 承人;丑○○、子○○、寅○○、卯○○則係癸○之繼承人,且均未 聲明拋棄繼承,蔡宜安業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而酉○○嗣歿 於其承受訴訟後之訴訟繫屬中之107年5月11日,酉○○之繼承 人僅有蔡宜安,然其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是蔡瑞朗之繼 承人僅餘被告甲○○一人,而此有本院拋棄繼承備查函、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民事收狀收據在卷可稽(本院 2卷第185-188頁、12卷第171、175  、177頁、13卷第235-248頁),被告甲○○、原告依序依民事 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6條規定,具狀聲明承受 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訴之聲明原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 ,514,793,8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未○○、巳○○、庚○○、戊○ ○應連帶給付原告248,837,66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有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稽(附民卷第2頁),嗣減 縮聲明為:㈠被告丙○○、乙○○、辛○○、辰○○、己○○、戌○○、 亥○○、申○○、巳○○、戊○○應連帶給付原告2,450,983,497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午○○應就前項其中之2,152,3 76,02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前項被告負連帶責任。㈢ 被告甲○○應在繼承蔡瑞朗遺產範圍內,就第1項金額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與訴之聲明第1項之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㈣被 告丑○○、子○○、寅○○、卯○○(下稱丑○○等4人)應在繼承癸○



遺產範圍內,就第1項金額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與第1 項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㈤被告巳○○、庚○○、戊○○應連帶給 付原告247,116,0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未○○應 就第5項其中之181,255,691元及自刑事附帶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第5項被告 負連帶給付責任,此有本院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原 告同年月25日陳報狀、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得徵,依 上揭規定,應予准許。
伍、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將附帶 民事訴訟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之民事庭,固以刑事部分宣告 被告有罪之判決者為限,惟此項移送是否合法,係以裁定移 送時之刑事判決結果是否宣告被告有罪為斷,如宣告被告有 罪,刑事法院即不得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應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 ,縱嗣後刑事訴訟經撤銷改判宣告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亦不能執此即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 字第960裁定參照)。
  被告丙○○、乙○○、亥○○辯稱:渠等僅遭法院判決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確定,並未經判決背信罪,而力華公司損害係 其餘被告所犯背信罪而非渠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所致 ;被告甲○○則辯稱:刑案第一審判決雖判伊之被繼承人蔡瑞 朗特別背信罪,惟其於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訴第23號 刑事審理程序時死亡而經法院判決不受理,故原告對渠等提 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云云,然查:
  被告丙○○、乙○○、亥○○固僅經法院判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罪確定,而未經法院判決票券金融管理法(下稱票金法) 第58條第2項之特別背信罪或刑法之背信罪確定,有最高法 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 矚上重訴字第23號及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下 稱第一次高院刑事判決)可憑,惟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 為與其餘被告票金法之特別背信行為係力華公司損害發生之 共同原因(詳後述),堪認力華公司係因被告丙○○  、乙○○、亥○○被訴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罪事實而生損害 之人,且被告丙○○、乙○○、亥○○、蔡瑞朗於本院刑事庭97年 12月31日裁定移送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均係受有罪宣告 ,被告丙○○、乙○○、蔡瑞朗為票金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特 別背信罪,亥○○則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有本院97年 度重附民第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本院96年度矚重訴



字第2號、第3號、97年度金訴字1號、同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 刑事判決得憑,雖蔡瑞朗因死亡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 矚上重訴字第23號及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為不受理判決 ,然此仍無礙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先前於刑事法院移送本 院民事庭時之合法性,是被告上揭辯詞,並不足採。陸、被告丙○○、乙○○、辛○○、辰○○、亥○○、申○○、庚○○、丑○○等4人,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乙、原告起訴聲明:㈠被告丙○○、乙○○、辛○○、辰○○、己○○、戌○ ○、亥○○、申○○、巳○○、戊○○應連帶給付原告2,450,983,497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午○○應就前項其中之2,152 ,376,02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前項被告負連帶給付責 任。㈢被告甲○○應在繼承蔡瑞朗遺產範圍內,就第1項金額及 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計算之利息與第1項之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㈣被告丑 ○○等4人應在繼承癸○遺產範圍內,就第1項金額及自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與第1項被告負連帶給付責任。㈤被告巳○○、庚○○、 戊○○應連帶給付原告247,116,048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㈥被告未○○應就第5項其中之181,255,691元及自刑事附帶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與第5項被告負連帶責任。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而主 張:
壹、被告戊○○為力華公司業務經理及授審會委員;被告丙○○ 為力華公司任期自87年至95年之第1屆至第3屆董事,其中87 年4月24日至89年12月29日則為常務董事及董事長;被告乙○ ○自87年4月24日起係力華公司董事;被告辛○○則自90年4月1 6日起至95年年底任該公司董事;被告辰○○自91年4月12日至 95年4月25日為該公司監察人;被告午○○自91年8月2日起至 同年12月30日止為該公司監察人;被告甲○○之被繼承人蔡瑞 朗於力華公司授信予附表2棟宏等22家公司時  ,則係該公司董事及總經理;被告己○○為業務經理;被告戌 ○○則係專責處理上開公司授信業務之承辦人,被告亥○○為力 華公司管理部人員兼任董事長秘書,負責統整董事會會議紀 錄,並於董事會會議中宣讀議程內容;被告申○○則係董事長 ,被告巳○○為董事及總經理,被告丑○○等4人之被繼承人癸○ 則係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被告未○○則為副董事長及常務董 事、總顧問,被告庚○○係副總經理(被告職務及起迄期間詳 附表1)。




貳、附表2棟宏等22家公司:
一、被告戊○○、巳○○為配合訴外人王又曾指示向屬力華公司利害 關係人之附表2棟宏等22家公司為授信,均明知該等公司無 償債能力,且非力華公司所定授信業務手冊、授信政策準則 及票金法所定可得授信之對象,而有美飾財報、虛增營業額 、抵押品不足、虧損或淨值為負之不符授信條件之情,然被 告巳○○對棟宏等22家公司未予實際徵信或徵信後出具不實建 議,而均違反票金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第49條準用銀行 法第33條、第33條之4、公司法第23條之規定,以董事會決 議及授審會通過附表2棟宏等22家公司得發行保證商業本票 ,而超額貸與借款予上揭公司,到期則以借新還舊不斷續約 ,致力華公司受有附表2所示授信金額未能完全受償之損害 ,被告巳○○尚偽簽力華公司關於決議棟宏等22家公司授信案 之董事會出席簽名,假造董事會通過上開授信案決議為合法 之外觀。被告戊○○嗣經法院判決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確 定,被告巳○○則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  250號判決判處票金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特別背信罪、同 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第33條之4之罪、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確定,故渠等2人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後段、第2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丙○○、乙○○、辛○○擔任前開各該職務期間,違反公司法 第8條、第23條所定義務,雖知力華公司有召開董事會,竟 消極未出席董事會,任由董事會違反授信審查辦理要點、辦 理授信業務辦法及力華公司授信風險審理辦法、主管機關金 檢報告與相關函令及一般授信審核之營業常規,決議對無還 款來源又未提供確實擔保之棟宏等22家公司為授信,而以董 事會簽名簿上偽造出席簽名方式,積極配合形成董事會出席 及表決人數合法及決議為合法之假象,致力華公司對棟宏等 22家公司為超額授信而權利受損,並違反屬保護他人法律之 票券商管理法、票券商管理辦法、銀行法所定金融機構或公 司負責人之法規範,且被告丙○○、乙○○均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23號判決刑法第216條連續行使業務登 載不實文書罪,被告辛○○亦經判決共同連續特別背信罪、刑 法第216條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故渠等3人構成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 之侵權行為。被告申○○、被告丑○○等4人之被繼承人癸○,各 於前述依序擔任力華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之期 間,違反公司法第23條所定忠實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渠 等明知棟宏等22公司授信審核會議違反該公司徵信業務手冊 、授信業務手冊、授信政策準則、授信風險管理法及票券金



融管理法規之相關規定,而非前述內部規則及法規所定可授 信對象,被告申○○竟違背職務於授信審核程序核准,並於常 務董事會、董事會決議通過力華公司對無還款來源又未提供 確實擔保之棟宏等22家公司授信案,且偽造董事會出席簽名 ,假造董事會決議合法外觀;癸○則以未實際出席董事會、 常務董事會於事後補簽名方式,各以前述方式配合王又曾以 使力華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棟宏等22家公司授信案,致該公 司受有2,450,983,497元財產權之損害,嗣均經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判決票金法第58條第1項、第2項特別背 信罪、同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及第33條之4之罪,癸○ 並另有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342條第1項背信罪確定,故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 段、第2項規定負賠償責任。
三、被告辰○○、午○○於前述各該擔任監察人期間,知悉力華公司 召開董事會,然均未出席董事會,並偽造出席簽名,以製造 董事會決議合法之假象,違反公司法第23條善良管理人注意 義務,而未盡監督力華公司授信業務之義務,任由王又曾等 人把持、指示董事會依序違法授信棟宏等22家公司、其中19 家公司,致力華公司財產權受有損害2,450,983,497元  、2,152,376,027元,亦違反屬保護他人法律之票券商管理 法、票券商管理辦法、銀行法所定金融機構或公司負責人之 法規範,又均經法院判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是渠等 均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規定對力華公 司負賠償責任。
四、被告甲○○之被繼承人蔡瑞朗任職力華公司董事及總經理,及 被告己○○任職該公司業務經理,暨被告戌○○任業務專員之期 間,均明知授信審核會議違反力華公司徵信業務手冊、授信 業務手冊、授信政策準則、授信風險管理法及票券金融管理 法規之規定,被告蔡瑞朗違反公司法第23條所定忠實及善良 管理人注意義務,於授信審核程序核准,並以董事會決議通 過棟宏等22家公司授案信,且偽造董事會出席簽名,假造董 事會決議為合法之外觀;被告己○○為配合王又曾,而未對上 揭申請授信公司為實際徵信或為徵信後提出不實建議,係違 背專業經理人職務,以偽造董事會出席簽名而為違法授信行 為。棟宏等22家公司授信案專責承辦人即被告戌○○則為配合 王又曾及依被告戊○○、巳○○指示,違背力華公司委任之職務 ,偽造董事會出席簽名而違法授信,致力華公司受有2,450, 983,497元之損害。蔡瑞朗上述行為嗣經本院96年度矚重訴 字第2號、第3號、97年度金重訴第2號
  、97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票金法第58條第1、2項



特別背信罪,及同法第49條準用銀行法第33條及第33條之4 之罪;被告己○○則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50號判決 共同連續特別背信罪確定,被告戌○○經臺灣高等法院10  5年度金上重更2字第14號判決票金法第58條第1項前段、第2 項連續共同背信罪,自俱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  、第2項負賠償責任。蔡瑞朗嗣於99年9月2日死亡,故被告 甲○○應於其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五、被告亥○○擔任力華公司董事長秘書期間,明知未出席董事 會之董事係事後補簽名於簽到簿,為假造董事會決議合法 外觀,而製作、彙整不實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送交主管機關備查,致力華公司對無還款來源又無確實 擔保品之棟宏等22家公司為授信,致力華公司受有2,450,9   83,497元財產權之損害,且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重 訴字第23號、同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判處刑法 第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確定,故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項負賠償責任。㈥
參、附表3搭售公司債:
  被告巳○○、戊○○、未○○、庚○○共同謀議分工,由被告巳○○、 戊○○、未○○尋找如附表3所示客戶,談妥搭售公司債金額, 再由被告巳○○、戊○○主導通過搭買公司債之授信案,並由被 告庚○○印製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力霸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食化 公司)之公司債交付各該公司,或以之為授信之附擔保品之 分工方式,使相當於搭售公司債金額即附表3所示金額資金 流入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以供王又曾統籌使用,致力華 公司受有247,116,048元損害,且被告巳○○、戊○○、未○○、 庚○○就前述違反票金法第49條之行為,均經法院依票金法判 決有罪確定,故渠等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對力 華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因被告未○○僅參與附表3編號3-8 授信案,故應就上開247,116,048元其中之181,2  55,691元與其餘3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肆、被告上述各該行為關連共同,且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故 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負 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爰求為如首揭聲明所示。
丙、被告之聲明及抗辯:
壹、被告戊○○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  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16卷第272頁 ),而抗辯:
一、力華公司對棟宏等22家公司初貸日期為87年至89年間,被告 戊○○係於91年8月5日至95年2月27日任職於力華公司,辦理



力霸關係企業相關授信資料從無何隱匿、潤飾、增減,而係 忠實評估授信戶之信用調查及財務資料,決定授信與否係常 務董事會或董事會之權責,因被告戊○○非力華公司董事,無 權參與其決議,故被告戊○○合理信任授信審核表登載內容, 並按授信審核表所決議條件辦理,而票金法第30條第3項、 第4項、第7項規定,不符該法關於票券金融公司對同一企業 、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辦理短期票券保證背書規定者 ,其中第3點、第4點即明確規範票券金融行業關於同一關係 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限額之內容,除經財政部核准外,應 自上開規定發布日起6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力霸關係企 業依上開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分3年降低授信餘額,並經該部9 1年6月4日函准在案,既係依主管機關函令及金管會93年11 月23日、94年7月28日函文,給予棟宏等22家公司續約,授 信餘額自2,900,000,000元降至2,500,000,000元,即無故意 過失不法侵害力華公司權利之行為。又被告戊○○未曾要求被 告戌○○將附表2編號15冠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 東公司)、編號3益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益金公司) 、編號2程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程星公司)、編號18 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達公司)、編號19蓉達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蓉達公司)、編號7德台國際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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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國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森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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棟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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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