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崇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松德展業有限公司、郭其松、范秋慧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松德展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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