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泓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朱泓諲所有坐落高雄巿岡山區大智段協和小段
46地號土地及其上375 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
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
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朱泓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朱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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