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53號
CTDV,109,司促,14353,202009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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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李禹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韓光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訊息左上方稱謂「品翰」即為債務人韓光雲
二、依台端提出匯款記錄,匯款金額為600,000 元,則台端請求
  65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債權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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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