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債 權 人 李禹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韓光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訊息左上方稱謂「品翰」即為債務人韓光雲。二、依台端提出匯款記錄,匯款金額為600,000 元,則台端請求 65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債權計算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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