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所有帳單明細(貴公司僅提出繳款明細,無法確認消費款
餘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又如最後一筆消費日在民國95年1 月
23日之後,則貴公司自95年1 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