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660號
CTDV,109,司促,13660,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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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柔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所有帳單明細(貴公司僅提出繳款明細,無法確認消費款
餘額及利息起算日為何??又如最後一筆消費日在民國95年1 月
23日之後,則貴公司自95年1 月23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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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