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繳款明細,又本件分期總額為79,810元(計算式:23×3,
470=79,810),依存證信函所載債務人已繳付一期,則貴公司請
求86,020元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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