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729號
CTDV,109,司促,12729,2020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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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29號
債 權 人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美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繳款明細,又本件分期總額為79,810元(計算式:23×3,
470=79,810),依存證信函所載債務人已繳付一期,則貴公司請
求86,020元依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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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際奧林匹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