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昇旻
選任辯護人 吳龍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5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昇旻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楊昇旻因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前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 第272 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 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 ,復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自民國109 年7 月2 日 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並有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刑案勘查報告、同分局109 年6 月18日高市警楠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暨所附鑑定書、 ○○○○之家護理紀錄及會客紀錄、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相 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9 年醫鑑字第00000000 00號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報案電話譯文各1份、現場 及凶器照片25張在卷可稽,復有證人即與被告同住之○○○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可資為佐,足認被告涉犯殺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而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 所犯刑法第272條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尚應依刑法第 271條所定法定刑為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死刑、無期徒 刑部分不得加重),重刑可期,佐以被告於警詢中曾稱:案 發後我曾猶豫是否要自殺等語,雖案發迄今已有相當時日, 但被告既曾萌生以自殺逃避本案追訴處罰之意念,即非無逃 避本案日後審理、執行之可能,又被告長期失業、與其餘家 人間之情感亦甚為冷淡,此據證人○○○、證人即被告之○ ○○○○於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是家人、工作對於被告 可生之羈絆亦屬薄弱,從而,本件仍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 亡之虞,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存在 ;復審酌被告本件所犯係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所生損害
無可回復,再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公共利益、本案審理之進度與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私益兩相衡量後,認對其執行羈押尚屬適當、必要,且合 乎比例原則,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 定被告應自109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