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票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定熒(原名:林宏哲)、藍緁榛(原名:
藍紫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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