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598號
TYDV,109,司票,4598,20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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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5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陳紹群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純 

相 對 人 禾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純 
相 對 人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禾範有限公司吳振興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捌佰零貳萬壹仟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禾頡物流有限公司林秀純禾範有限公司吳振興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4 月20 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臺幣 38,021,000元,到期日109 年5 月21日,詎於到期日後經提 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份,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相對人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業已解散,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7 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陳明該公 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 理人,該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故關於對相對人禾豐科技國



際物流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與票據 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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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豐科技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