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530號
TYDV,109,司促,25530,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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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30號
債 權 人 高豐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鎮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自如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並未載明。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
  日109 年3 月20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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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