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5530號
債 權 人 高豐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鎮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利息起算日(聲請狀載自如附表所示
之提示日起算利息,惟附表並未載明。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
日109 年3 月20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