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林美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淑娟(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金玲(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瓊瑤(即許登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瓊瑤(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