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63號
TYDV,109,司促,24963,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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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林美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孟春(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淑娟(即
許登科之繼承人)、許家豪(即許登科之繼承人)許金玲(即
許登科之繼承人)、許瓊瑤(即許登科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許瓊瑤(即許登科之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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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