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4905號
TYDV,109,司促,24905,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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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4905號
債 權 人 藍進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互助會會規。
  二、請提出繳款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催告債務人付款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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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