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
聲請人即債 蕭君祥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理人(法 謝子建律師
扶律師)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 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 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09年9月23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 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本院製作之上開分配表,核 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 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 可,爰裁定如主文。
三、另本院109年7月6日變價裁定就聲請人對第三人全球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保單號碼:G8012267),因保險事故 發生之保險理賠金新台幣(下同)3,000元,以「命全球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解繳到院後,於本件清算程序中分配予全 體無擔保債權人」為處分方法,然查上開保單於同一變價裁 定中業經本院以「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以代終止保險契約後 ,返還債務人」為處分方法,且債務人已於109年6月29日提 出等值現款即26,805元到院。因債務人係為繼續受有系爭保 單之保險利益保障而願提出現款代替保單解約,系爭保單於 債務人提出保單解約金之等值現款後即應返還予債務人,是 系爭保險理賠金3,000元應非屬可供分配之財產,而未列入 本件分配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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