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198號
PTDV,109,司拍,198,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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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賴澄枝 


      劉舒風即呂菊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鳳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
  及其上同段293 建號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
  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
  可遮隱)。
二、經查,相對人邱鳳英業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死亡,是請補
  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限定
  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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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