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244號
PTDV,109,司促,12244,2020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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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賴冠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本案之專案繳款通知書,其上記載
  之「前期應繳金額」新臺幣12988 元之收取依據(含該約定
  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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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