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2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賴冠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門號0000000000於本案之專案繳款通知書,其上記載
之「前期應繳金額」新臺幣12988 元之收取依據(含該約定
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