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被 告 陳王阿鄉 陳天祿 陳天賜 陳麗敏 上 一人 之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