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22號
PTDV,108,家繼訴,22,2020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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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陳王阿鄉

      陳天祿 


      陳天賜 

      陳麗敏 

上 一人 之
訴訟代理人 黃吉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文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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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