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允然
指定辯護人 義務辯護律師 黃豪志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9
6號、109年度偵字第1685、3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犯附表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編號一至九「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欄所示之沒收。徒刑部分,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犯罪事實
一、庚○○(原姓名:庚○○,民國106年5月9日改名)前於91 年3月間,因涉犯加重強制性交未遂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42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 年確定,於102年2月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 103年2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 詎其仍不知悔改,竟為下列犯行:
(一)庚○○於105年間以其前配偶丁○○(2人於108年9月25日 兩願離婚,丁○○所涉藏匿人犯犯行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確定)名義,設立登記「○○○○ 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之0,下稱○○公司),於106年5月22日變更庚○○為負 責人,嗣於107年間以丁○○名義,設立登記「○○○○ ○交友科技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 00號5樓之1,下稱○○○○○公司),從事健康食品網拍 攝影等工作。嗣於108年間,庚○○因故結識代號AD000 -A108267號、AD000-A109078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下稱A女)及其胞妹即代號AD000-A108268號女子(真 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B女)。庚○○見A女、B女頗具 姿色,竟基於以藥劑對女子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及欺瞞 他人施用含第四級毒品咪達唑他(Midazolam)之苯二氮 平(Benzodiazepine)類鎮定安眠藥物之犯意,先於108 年6月13日及6月26日陸續至楊○○身心精神科(址設:新 北市○○區○○路○段000號)就診,領有助眠藥物「Dor micum」、心情舒緩藥物「Paroxetine」等管制藥品,復 以拍攝旅遊主題為由,邀約A女、B女從事外拍攝影,並 應允提供2人免費住宿1天及各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報酬。A女、B女不疑有他,於108年7月4日下午5時 許,搭乘庚○○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賓士自用小 客車,前往宜蘭縣○○鄉○○路000號「○○○○○○○ 」民宿,庚○○以B女名義替2人登記入住「○○房」, 並誆稱:自己會去住「○○○」(址設:宜蘭縣○○鎮○ ○路○段0巷00號)云云後,庚○○便於房內拍攝A女、 B女。於同日晚上8時許,庚○○駕車搭載A女、B女外 出用餐,返回民宿途中經過7-11統一便利商店「○○門市 」,A女、B女購買零食作為拍攝道具,庚○○則購買大 罐瓶裝水1瓶。返抵民宿後,庚○○假借向A女、B女提 議:要加拍「膠原蛋白見證影片」,需要拍攝2人穿著居 家服用膠原蛋白之影像云云,A女、B女原以時間太晚婉 拒,惟庚○○仍堅詞佯稱:因剪接師請假1個月,需要當 天拍攝云云,A女、B女只好應允。庚○○先藉故外出, 於不詳時、地將上開領有之助眠藥物「Dormicum」(學名 :咪達唑他【Midazolam】)之第四級毒品,摻入甫於超 商購買之瓶裝水,於同日晚上11時41分許返抵民宿,陸續 替2人拍攝(先拍攝B女、再拍A女),庚○○將錠狀膠 原蛋白交予A女、B女,見A女欲使用民宿內之熱水壺倒 水服用,便加以阻止,堅持要2人飲用其剛才在超商購買 之瓶裝水即可,旋將摻有上開助眠藥物「Dormicum」(學 名:咪達唑他【Midazolam】)第四級毒品之礦泉水倒入 A女、B女之杯中,B女、A女則先後擺出邊喝水邊吞服 膠原蛋白錠的姿態供庚○○拍攝,過程中庚○○則不斷要 求2人要多喝水。嗣於翌(5)日凌晨1時許結束拍攝後, B女先因藥效發作而在房間床鋪陷於昏睡,A女見狀搖喚 B女,B女則語無倫次,A女出於好玩遂以手機錄影,庚 ○○則在一旁催促A女過去閱看甫拍攝之影片。不久,待 A女亦因藥效發作陷於昏睡後,庚○○便利用A女受上開 藥物控制而昏迷之際,違反其意願,徒手撫摸A女胸部, 而對A女強制猥褻得逞,過程中A女因遭觸摸身體而睜開 眼睛,見庚○○正在撫摸其胸部,便將庚○○的手撥開, 惟旋又因受藥物影響而無力反抗陷入昏睡。之後,庚○○ 將B女從床舖抱至沙發,利用B女受上開藥物控制而昏迷 之際,違反其意願,以其生殖器插入B女之陰道,而對B 女強制性交得逞1次。同(5)日上午A女、B女逐漸恢復 意識,庚○○於同日下午5時許,駕車將A女、B女載返 新北市板橋區住處後,2人又昏睡至同日晚上9時許方甦醒 ,在互相詢問昨晚發生經過後驚覺有異,趕緊於108年7月 6日至亞東紀念醫院急診檢驗,發現2人之尿液均驗得苯二
氮平類鎮定安眠藥物呈陽性反應,旋即報警處理。(二)庚○○之前配偶丁○○於108年8月間因收悉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宜蘭分局(下稱宜蘭分局)上開事件之通知書而察覺 有異,經不斷詢問庚○○,庚○○始告知上情,並要求丁 ○○私下探詢A女達成和解,以求法院從輕量刑。丁○○ 遂於108年8月16日晚上8時許,獨自攜同其幼女李○○(1 06年6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逕至A女工作處,向A 女稱:庚○○因上開事件很懊悔,慮及庚○○尚有幼女需 撫養,希A女答應以100萬元和解云云,A女見聞後,因 思及庚○○之前一直說自己是單身且是孤兒,深感詫異且 驚慌失措,遲不敢答應和解。嗣庚○○因涉犯上開以藥劑 對女子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重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串 證之虞,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109年度聲拘 字第9號拘票,並由宜蘭分局員警林○成、吳○霖、王○ 諺(渠3人所涉瀆職部分,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偵辦中)於109年2月24日下午5時50分許,持前揭臺灣 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及本院核發之109年度 聲搜字第96號搜索票,至庚○○位於新北市○○區○○○ 街00號0樓之0住處執行拘提、搜索,員警林○成、吳○霖 、王○諺進入住處後,因見庚○○情緒不穩,而與其進行 柔性溝通,詎庚○○竟不顧在場尚有丁○○及其幼女李○ ○,趁員警林○成等人檢閱電腦螢幕時,趁隙奪門而出, 逃匿無蹤。
(三)庚○○於逃匿期間之109年2月24日晚上9時32分許,至全 家便利商店「三峽○○店」向不知情之店員借用行動電話 0000-000000號撥打予丁○○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 號聯繫,復於翌(25)日下午3時許,丁○○因上開庚○○ 下藥性侵及逃匿等事件,以證人身分前往宜蘭分局製作筆 錄後,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庚○○利用7-11統一便利 商店「○○○門市」旁之公共電話(00-00000000),及於 同日晚上7時25分許,利用臺北市中山區之公共電話(00-0 0000000),分別撥打予丁○○持用之上開手機,要求丁○ ○協助提供換洗衣物等。詎丁○○明知庚○○係上開妨害 性自主犯罪之犯人,且係經員警依法拘提之脫逃人,為使 庚○○免遭檢警追緝,竟基於藏匿犯人及使之隱避之犯意 ,於同日晚上7時56分許,帶同幼女李○○前往捷運民權 西路站10號出口與庚○○會合,旋即招攬搭乘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計程車,為規避查緝,沿途任由庚○○指示 司機繞路行駛,於行經臺北轉運站後下車,又招攬搭乘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計程車前往西門町(中華路與峨嵋街
口),過程均由丁○○以現金支付計程車車資。復於109 年2月26日,丁○○明知庚○○已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 ,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宜檢貞偵和緝字第145 號發佈通緝在案,竟仍接續前開藏匿犯人及使之隱避之犯 意,於同日中午12時許,依約帶同李○○前往「星聚點 KTV板橋館」B2停車場與庚○○見面,丁○○並應庚○○ 之要求,攜帶印有米奇圖案之白色帆布提袋1個(內裝有 之深藍色GAP上衣、牛仔褲、內衣褲、白色布鞋及NET廠牌 灰色斜背包等物品),渠等旋前往「誠品生活板橋店」一 同進入2樓無障礙廁所內,待庚○○於同日下午1時6分許 在廁所內以上開服裝變換完畢後,復一同前往「中和環球 購物中心」美食街用餐,並由丁○○以現金付款。嗣於同 日晚上9時許,丁○○始帶同李○○搭乘計程車離去,庚 ○○則於翌(27)日凌晨0時許獨自前往新北市○○區○ ○路○段00號「○○○養生館」藏匿休憩,丁○○以資助 逃亡費用及變裝衣物等使庚○○隱蔽逃避之方法,使之脫 離偵查機關之搜捕,致難以搜捕庚○○。
(四)庚○○因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發佈 通緝,因而忿恨在心,亟欲對A女尋求報復及恐嚇和解, ,並思及若遭警逮捕不欲再入獄而想自刎,庚○○明知可 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均為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 無故持有,竟基於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 及子彈之犯意,於逃匿期間之109年2月29日晚上7時許前 之不詳時間,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以不詳之價格,向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性網友,購買由仿半自動手 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具殺傷力之改造手 槍1枝(含彈匣3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 傷力之非制式子彈46顆,完成交易後,庚○○即將前述改 造手槍及子彈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斜背包內,而未經許可 持有手槍及子彈。
(五)庚○○前曾在新北市00區某社區大樓承租某戶,因而結 識隔壁鄰居即代號AD000-A000 000B號女子(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己○)及己○之配偶即代號AD000-A109078C 號男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己○及乙○則 育有1子1女,分別即代號AD00 0-A109078D號男子(真實 姓名年籍詳卷,下稱戊○)、代號AD000 -A109078E號少 女(民國91年4月出生,案發時未滿十八歲,真實姓名年 籍詳卷,下稱丙○)。庚○○於逃匿期間,為了尋求藏匿 棲身之處所,竟為下列行為:
1、庚○○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109年2月29日晚上7時50分許,肩背上開裝有改造槍彈之 斜背包,另手提裝有自鎖式白色尼龍束帶及童軍繩數捆之 塑膠袋,前往己○位於新北市00區住處,先透過大樓警 衛向己○佯稱:有個李先生是以前鄰居,要拿東西給己○ 云云,己○想到可能是之前隔壁的鄰居庚○○,便獨自下 樓,經己○詢問來意後,庚○○向其佯稱:「這裡不方便 講,可以去你家裡講嗎」云云,己○因誤信庚○○可能遭 遇困難需要幫助,出於好意及信任,於是帶同庚○○上樓 。庚○○進屋後,與己○坐在客廳沙發,見在場尚有戊○ 、丙○坐於一旁餐桌休憩,並經己○、丙○等人告知丙○ 就讀高中二年級,庚○○已可得知悉丙○為未滿十八歲女 子,庚○○遂藉故請己○喚戊○、丙○回房間,待戊○、 丙○回房間【參】(詳卷內格局圖)後,庚○○即將上開 具有殺傷力、對人體構成威脅危險性且足供兇器使用之改 造手槍放置在沙發上,向己○恫稱:「我現在在逃亡,我 要向害我家破人亡的人報仇,我也沒有打算要活下去,我 需要借住你們家2天,如果你們敢抵抗,我本來只殺1個人 ,後來殺2個人,因為我先去找朋友,誰叫他老婆大叫, 我就1槍給他,另1個也是1槍給他,就算我把你們殺了, 根本不會有人聽到,開槍就跟放鞭炮一樣,碰1聲,不會 有人注意到,你們就是配合。」等語,並用束帶綑綁己○ 雙手,復持改造手槍挾持己○進入戊○、丙○所在之房間 【參】,向戊○、丙○恫以上開情詞,要求戊○、丙○乖 乖配合,邊向己○、戊○、丙○等人展示所有持有之改造 手槍、子彈、並拉手槍滑套,並恫稱:「如果反抗就要開 槍殺死你們,敢報警的話,警察來之前你們都會死。」等 語。之後再用束帶綑綁己○、戊○、丙○之手、腳,向渠 恫稱「乙○何時要回家,如果乙○回來有反抗或打架,我 無法保證乙○的安全,我也會把乙○殺了。」等語,並命 己○撥打電話委婉告知乙○今晚不要回來,但乙○仍稱會 回家。嗣於同日晚上11時許,乙○返家後,庚○○便先將 己○鬆綁,命己○去客廳與乙○溝通,己○輕聲向乙○講 述剛才遭挾持經過時,庚○○便持槍從房間【參】走出, 向乙○恫以上開言詞,並用束帶捆綁乙○雙手,挾持己○ 、乙○返回房間【參】。返回房間【參】後,庚○○便不 斷持續以上開言詞恫嚇己○等4人。過了一段時間後,庚 ○○便喝令4人必須分開房間,先喝令乙○跳去房間【壹 】(詳卷內格局圖),並命己○在乙○手部加綁1條束帶 ,庚○○則使用童軍繩牢牢綑綁乙○之小腿,再喝令戊○
跳去房間【貳】(詳卷內格局圖),亦命己○在戊○手部加 綁2條束帶,己○返回房間【參】後,庚○○稱己○、丙 ○2人亦須分開,不顧己○央求,便喝令丙○跳至客廳沙 發,因丙○要求如廁,庚○○遂將丙○鬆綁,之後庚○○ 使用束帶將己○雙手綑綁後,獨留己○在房間【參】。庚 ○○以上開強暴、脅迫手段剝奪己○、乙○、戊○、丙○ 等4人之行動自由後,便前往客廳沙發區,並大聲恫嚇「 如果晚上有人要上廁所一定要叫我,要叫我才能離開床, 不然就開槍,如果沒叫我就自己亂動或想做什麼,就不要 怪我,我會對你們動手。」等語。
2、翌日即109年3月1日凌晨某時許,庚○○則與丙○在客廳 沙發上,詎庚○○可得而知丙○為尚在就學之未滿十八歲 少女,竟基於攜帶槍械等兇器對未滿十八歲少女強制性交 之犯意,徒手撫摸丙○胸部、下體,不顧丙○苦苦哀求: 「可以拜託不要嗎」等語,向丙○恫稱:「如果你敢叫的 話,你全家都死,不然你想讓他們來你旁邊看嗎?」等語 ,丙○為保護家人,強忍住不敢出聲。庚○○見丙○不敢 抵抗,遂脫去丙○全身衣物,復脫去自身衣物,強行舌吻 丙○,親舔丙○胸部,強迫丙○為其口交,並以言詞戲謔 丙○。口交完後,庚○○遂以身體壓制丙○,以其生殖器 插入丙○之陰道,過程中只要丙○稍有反抗,庚○○即使 以脅迫的眼神,恫稱:「閉嘴,不要吵。」等語,持續性 交後,庚○○突然將丙○雙腳抬高,以口水塗抹生殖器, 強行插入丙○之肛門,丙○因劇痛發出叫聲,庚○○竟再 次威脅丙○,丙○驚嚇不已,卻又懼怕家人受害,只能強 忍摀住嘴巴,持續肛交後,庚○○又將生殖器插入丙○之 陰道,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違反丙○之意願對丙○強 制性交。
3、庚○○對丙○為上開強制性交之過程中,戊○因想要上廁 所而叫喚庚○○,見庚○○未回應,便獨自跳至廁所,如 廁完畢後再返回房間【貳】,庚○○見狀,遂用毛毯將丙 ○蓋住,穿上衣物後,忿而走向房間【貳】,向戊○恫稱 :「如果你再敢自己去上廁所,我就要開槍。」等語,復 又走向房間【參】,向己○恫稱:「如果你兒子再敢自己 去上廁所,我就要開槍。」等語。
4、庚○○前往己○所在之房間【參】後,見己○躺在床上, 竟另行基於攜帶槍械等兇器強制性交之犯意,於同日凌晨 某時許,將房門關上,剪開己○之腳部束帶,欲脫掉己○ 之褲子,見己○哀求:「可不可以不要」等語,即向己○ 恫稱:「那好,那我就去找你女兒。」等語,己○為保護
丙○,不斷央求庚○○放過其女兒,便不敢抵抗,庚○○ 遂脫去己○下半身衣物,以身體壓制己○,並以其生殖器 插入己○之陰道,邊稱:「我很久沒做,要死的人沒有再 怕的。」等語,並以言詞調侃己○,過程中只要己○稍有 反抗,庚○○即向己○恫稱:「那我就去找你女兒,還是 要我叫你全家都來看嗎,我會讓你有尊嚴,配合就好。」 等語。之後,庚○○要求己○替其口交,經己○拒絕後, 庚○○便起身穿上褲子,將己○腳部綑綁後,走出房間【 參】,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違反己○之意願對己○強 制性交得逞。
5、庚○○在對己○為上開強制性交後,於同日凌晨時分或將 所攜前揭可傷害人體作兇器使用之槍械插於腰際或置於口 袋內,不斷持該槍械在屋內來回走動巡視己○、乙○、戊 ○、丙○等人之狀況。過了一段時間後,庚○○走向客廳 ,竟又承前攜帶槍械等兇器對未滿十八歲少女強制性交之 接續犯意,於同日凌晨某時許,將丙○身上之毛毯拉開後 ,將毛毯鋪在地面,喝令丙○仰躺在其上,強行親吻、用 力掐捏丙○胸部,復以身體壓制丙○,再以其生殖器插入 丙○之陰道,嗣庚○○射精在丙○之陰道內,以自己之深 藍色GAP上衣擦拭後,命丙○穿上衣服,將丙○腳綑綁, 並恫稱:「我沒有綁你的手,最好不要做什麼。」等語, 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違反丙○之意願,再接續對丙○ 強制性交得逞。庚○○對丙○為前開強制性交後,己○慮 及甫發生之強制性交,唯恐丙○亦遭性侵,為了保護丙○ ,於是請求能否讓丙○進房,庚○○始讓丙○跳至房間【 參】與己○同睡,之後便不斷持槍械在屋內來回走動巡視 ,或在客廳看電視。
6、同(1)日凌晨5時許,己○要求上廁所,庚○○帶己○如 廁完畢後,見己○坐在房間【參】床上睡不著,便要求己 ○前來客廳作陪,庚○○將己○帶至客廳,坐在沙發與己 ○講話時,竟再承前攜帶槍械等兇器強制性交之接續犯意 ,於同日凌晨5時許,突然徒手伸進己○衣服內撫摸胸部 ,經己○稱:「不要一錯再錯,你這樣讓我很害怕。」等 語,庚○○即向己○恫稱:「要不要叫全家出來」等語, 復將毛毯鋪在地面上,解開己○手腳束縛,喝令己○仰躺 在其上,命己○自行脫掉全身衣物,用身體壓制己○,以 其生殖器插入己○之陰道,嗣庚○○射精在己○之肚子上 ,拿衛生紙命己○自行擦拭,待己○穿上衣服,將己○腳 綑綁後,己○始返回房間【參】,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 ,違反己○之意願,再接續對己○強制性交得逞。
7、庚○○以上開強暴、脅迫手段,持續控制己○、乙○、戊 ○、丙○等人之行動自由,直至同(1)日上午,始陸續 解開4人束縛,但仍限制4人之活動範圍,並在槍枝不離身 之情形下,持續監控4人之行動,恫稱:「如果你們敢輕 舉妄動就都死」等語。之後,庚○○見戊○消失視線太久 ,便喝令4人均移至餐桌區【A2】(詳卷內格局圖),己○ 、乙○為了保護家人安全,且深怕再遭庚○○戕害等,不 斷試圖對其安撫、勸說,庚○○於同(1)日上午某時許 ,向己○、乙○、戊○、丙○等人恫稱:「我要去報仇, 需要再住2、3天,明天你們要請假」等語,乙○請求讓其 4人離開,房子留給庚○○居住,遭庚○○拒絕,詎庚○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攜帶槍械等兇器強盜之 犯意,於同(1)日下午某時許,將槍枝半插在腰際前, 對己○、乙○、戊○、丙○恫稱「我要報仇,沒有錢,我 需要一些錢」等語,至使至使己○、乙○、戊○、丙○不 能抗拒,己○即拿取500元、丙○拿取8,500元,共湊9,00 0元交付予庚○○,庚○○取得現金後,又恫稱:「千萬 不能報案,我跟你們無冤無仇,但你們要是敢報警的話, 我都知道你們住哪裡,我會再回來找你們,我已經殺過人 ,不差你們幾個。」等語後,始於同日下午3時50分許, 背提上開裝有改造槍彈之斜背包及塑膠袋,離開該社區大 樓,己○、乙○、戊○、丙○始獲釋。
(六)庚○○亟欲對A女報復,先於前揭逃匿期間之不詳時間、 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取得可對人體構成威脅危險性之手 銬3副、腳鐐2副、電擊器1個、美工刀1支、折疊刀1支等 兇器及膠帶3捲,另購置IPHONE 5S手機2支(IMEI:000000 000000000、IMEI:000 000000000000),作為犯案使用, 為下列行為:
1、庚○○基於偽造公文書、偽造服務證特種文書之犯意,於 109年2月28日下午1時許,前往「○○網咖西門店」(址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4樓),使用電腦設備 連結網路下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 樣本,在該樣本上填載「發文日期字號:中華民國109年2 月28日北市警刑大第0000000000號;案由:詐欺案(第二 次傳喚通知);被通知人:A女及相關證人;聯絡人:偵 查佐【張立良】」等不實事項,另下載正面有「刑事警察 」中英文字樣及警徽、照片之警察服務證樣本,在該樣本 上填載「張立良」後,復於同日下午2時35分許,至7-11 統一便利商店「○○○○門市」自IBON雲端取得資料後黑 白列印,以此方式偽造屬於公文書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1張,另彩色列印出「刑事警察服 務證」,並將之置放在證件皮套內,以此方式偽造屬於特 種文書之「刑事警察服務證」1張,足生損害於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對公文管理及警察機關對警務人員身分管理之正 確性。
2、庚○○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 109年2月28日下午5時許,在不詳處所,以前揭購得之IPH ONE 5S手機2支(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 0000000)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臉書,使用帳號暱稱「張佳 麗」以通訊軟體MESSENGER傳訊予A女之經紀人即代號AD0 00-A108267A、AD000-A000000A號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 卷,下稱C女)佯稱:伊為蜂蜜蛋糕的廠商,需尋求公司 旗下的模特兒,拍攝食用蛋糕的畫面云云,復使用通訊軟 體LINE,刻意與C女洽詢A女的拍攝價碼及試拍時間、地 點,於109年3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佳麗」向不 知情之蔣○誠經營位於臺北市○○區○○○路○段○○號 ○樓「○○寫真攝影棚」以3,000元承租攝影棚1間,於10 9年3月3日下午1時30分許,先攜帶其所有之棉被2件前往 「○○寫真攝影棚」,交付租金予蔣○誠後,將棉被2件 置放在攝影棚間內。復於109年3月3日下午2時許,將A女 、C女誘騙至「○○寫真攝影棚」後,使A女、C女先行 入內梳妝準備,嗣庚○○於同日下午2時30分許,攜帶裝 有上開改造槍彈之斜背包及前揭手銬、腳鐐、電擊器、美 工刀、折疊刀等兇器及膠帶之提袋上樓,進屋後,庚○○ 旋即持槍向A女、C女恫稱:「你怎麼可能不認識我,告 到我家破人亡,我有100顆子彈,多講1句我就會開槍,子 彈不長眼。」等語,復持電擊器恫嚇2人、使用手銬、膠 帶綑綁2人手腳、以棉被裹覆2人,過程中C女不斷嘗試勸 諭庚○○並詢問為何要對渠如此,庚○○則恫稱:「之前 妨害性自主案件,我什麼都沒對A女作,我只有對B女作 出那件事情,不信的話,A女體內一定沒有我的檢體,B 女才有,我老婆帶女兒去找A女求情,A女竟這樣弄我。 」等語,之後便不斷向A女、C女恫稱:「如果你們不聽 話,我就將你們電暈、殺掉,就算你們報警我也不怕,警 察破門需要3分鐘,我只要2秒鐘就可以結束你們生命,我 逃亡逃得很累,我會殺了你們再自殺,我會射好幾槍,你 們的家人都被我之前在獄中認識的槍擊要犯同夥給抓了, 敢作怪的話,他們就會先死。」等語,A女、C女因懼怕 家人會有生命危險,皆不敢輕舉妄動,直至同日晚上6時 45分許,庚○○挾持A女、C女離開「○○寫真攝影棚」
,恫稱:「等等搭車敢發出求救,你們就會先死,我會同 歸於盡。」、「如果逃跑,會殺了A女家人」等語,復以 外套遮蓋2人遭手銬、膠帶綑覆的雙手,招攬搭乘車牌號 碼000-00號營業計程車,於同日晚上7時20分許,強押A 女、C女帶至臺北市○○區○○○路000號「○○汽車旅 館」000號房,不斷向A女、C女恫以上開情詞,並恐嚇 A女稱A女及B女須與其和解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嗣於 同日晚間某時許,庚○○挾持A女、C女離開「○○汽車 旅館」,先行釋放C女,恫稱:「等一下我們要搭車去找 A女的胞妹證人即被害人B女寫和解書,如果敢報警,我 馬上把A女殺了,我會在今晚12點前讓A女自由。」等語 ,庚○○即以上開強暴、脅迫手段,剝奪A女、C女等人 之行動自由。
3、庚○○釋放C女後,持槍持續挾持A女,A女懼於庚○○ 所稱家人安危怕媽媽會遭殺害,不敢逃跑,庚○○先挾A 女前往「頭前國中」B3停車場,將A女的手機及行李箱等 物品藏置某變電箱內,避免遭檢警定位追緝,復向A女佯 稱:需要找一位調查局的朋友來當見證人,談的和解才有 法律效力云云,遂於同日晚上9時57分許,將A女挾至新 北市○○區○○路○段000號「○○○○汽車旅館」,詎 庚○○竟基於攜帶槍械、電擊器等兇器強制性交之犯意, 見A女不敢靠近,便喝令A女過來作陪,經A女拒絕,竟 持電擊器電擊A女之頭部、頸部(未成傷),又將A女綑 綁,在床上對A女上下其手,A女稍作掙扎,庚○○遂持 電擊器不斷電擊A女(未成傷),恫稱:「我沒有對你做 什麼你現在告我,那要還我利息,證人等一下看到我對你 太好他會先強姦你,你的臉那麼漂亮割幾下,把你的喉嚨 劃開,我可以把你殺掉。」等語,A女驚嚇到完全不敢抵 抗,庚○○遂脫去A女全身衣物,復脫去自身衣物,以電 擊器強逼迫A女為其口交。口交完後,庚○○遂以身體壓 制A女,以其生殖器插入A女之陰道,持續性交後,庚○ ○突然強行插入A女之肛門,持續肛交後,又將生殖器插 入A女之陰道,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 ,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1次。
4、庚○○於同日晚上11時35分許挾持A女離開「○○○○汽 車旅館」,先至「頭前國中」取回A女之手機等物品後, 再搭乘計程車挾A女返回A女承租位於新北市某社區大樓 00樓之租屋處,A女因遭庚○○上開強制性交後,已驚嚇 到完全無力抵抗,深怕自己及家人隨時會遭庚○○殺害, 因而在遭挾持的過程中,只能無條件配合庚○○裝成情侶
,任憑擺佈。返抵租屋處後,庚○○則恫稱:「如果警察 來,我就直接開槍射你。」等語。嗣因A女之胞妹B女、 及A女男友邱○○察覺A女可能遭庚○○挾持,於A女遭 庚○○挾持的過程中,不斷嘗試與A女聯繫,A女於是趁 隙使用手機FACETIME與B女通訊,A女故作鎮定並以手勢 及嘴型暗示其遭庚○○挾持,且庚○○持有改造槍彈等兇 器,暗示B女不要報警以免其遭殺害。但B女、邱○○因 仍擔心A女的安危,邱○○趕緊報警處理。嗣於翌日即3 月4日凌晨1時許,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下稱海山分局)員警會同消防人員抵達A女租屋處,聽聞 A女叫稱:「不要開門,他(庚○○)有槍。」等語,便 開始破門,庚○○見狀怒不可遏,持槍指著A女,怒視並 大聲質問A女哪裡可以走,A女因極度恐懼情緒激動、幾 近崩潰。情急之下,庚○○竟挾持A女打開窗戶,強逼A 女攀爬窗外無護欄之懸空鋼樑,再沿著00層樓高、單側無 護欄、稍不注意極可能自高處墜落的狹窄之俗稱「貓道」 (寬約60公分之維修用鋼構廊道)攀爬行走,庚○○則持 槍緊跟在後,攀走數十公尺後,由轉角處通往逃生門下至 社區大樓1樓逃逸。
5、庚○○逃離警方追緝後,挾持A女故作情侶般,漫無目的 走在街道、穿梭在暗巷,並藏匿於某公寓大樓頂樓,嗣於 同(4)日凌晨5時許,招攬搭乘由不知情之倪○龍駕駛之 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計程車至7-11統一便利商店「○○ ○門市」2樓休憩,於同日上午8時許,又挾持A女離開商 店。A女經歷上開極有可能遭射殺及「高空走鋼索」般等 生死關頭,已完全打消求救意念,只能更加配合庚○○, 為了能夠存活,且懼於家人在庚○○同夥手上會遭殺害, 不敢反抗,只能勇敢得開始與庚○○互動。嗣於同日中午 12時許,庚○○挾持A女搭乘火車前往新竹,將A女挾至 新竹市○區○○路00巷0號「○○○○○旅店」休憩,詎 庚○○竟又基於攜帶槍械等兇器強制性交之犯意,以要A 女給其人生最後1次、多給我1天時間等亡命之語相脅迫, 至A女不敢抗拒,並以身體壓制A女,再將其生殖器插入 A女之陰道,而以此強暴、脅迫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 再對A女強制性交得逞1次。
6、嗣於109年3月4日下午3時許,庚○○挾持A女離開「○○ ○○○旅店」,搭乘火車至板橋站後,始釋放A女,又恫 稱:「等下你下車後,應該有人會等你,你要跟警察說很 累明天再做筆錄,這樣我可以比較多時間走遠一點,我把 你挾持的罪也還好,後面的時間是你自願跟我去談和解的
,房間內的事情你不說我不說沒有人會知道。」等語。A 女經歷庚○○上開凌辱虐待逾24個小時後終獲釋放,獨自 搭車欲返回租屋處,在超商借用電話聯繫其男友邱○○, 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員警林○男、蘇○彰2人獲報後,始 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板橋○○○店」 尋獲A女,A女情緒崩潰不斷哭泣,經警詢問庚○○下落 時,A女即面露極度驚恐、手腳不停顫抖,央求員警「現 在不要去抓庚○○,庚○○有槍,他的同夥現在也挾持了 母親,一旦透露行蹤,庚○○會殺了母親。」等語,員警 見狀旋趕緊通報並協助A女就醫。
(七)庚○○於釋放A女後,獨自返回「○○○養生館」藏匿休 憩,經海山分局員警循線於109年3月5日凌晨2時30分許, 當場逮捕庚○○,查獲並扣得上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3 個)、非制式子彈46顆、灰色口罩1個、IPHONE 5S手機1 支(IMEI:000000000000000);另於同年3月4日在A女租 屋處,扣得庚○○上開作案用之手銬3副、腳鐐2副、膠帶 (鹿頭牌)3捲、電擊器1個、黑色襪子1隻、紅色美工刀1把 、折疊刀1把、IPHONE 5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0)、NET廠牌灰色斜背包1個、粉紅色購物袋1個、偽造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知書1張、偽造刑事警察 服務證1張及同於3月4日自A女處扣得HANGTEN廠牌灰色連 帽外套1件、臺灣鐵路警察局車票(新竹往板橋)1張;另 同年3月8日循線在己○等人住處扣得庚○○所有作案用之 束帶及童軍繩1批、庚○○在住處內使用之玻璃杯1個、馬 克杯1個、毛毯1件、剪刀1把、衣服1套、書本1本、塑膠 袋1個、己○遭庚○○強制性交後旋使用之棉條1個;另於 同年月10日循線在「○○寫真攝影棚」扣得庚○○上開作 案用之棉被2件;另於同年2月24日在庚○○住處及「○○ ○○○公司」扣得IPHONE 6S手機2支(IMEI:000000000000 0000、IMEI:000000000000000)、IPHONE8 PLUS手機1支( IMEI:000000000000000)、藥袋1包、隨身硬碟1個、電腦 設備(主機、螢幕、滑鼠、鍵盤)2組。
二、案經A女、B女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轉宜蘭縣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及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 治中心告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 令轉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據報後指揮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 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 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 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又行政 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 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 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所定其 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包括被害人照片或影像、聲 音、住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與班級或工作場所 等個人基本資料,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條亦有明 文。本案被告庚○○所犯係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之性侵 害犯罪,因本院所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 被害人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證人即告訴人A女、 證人即告訴人B女、證人即被害人C女、證人即告訴人A女 之男友邱○○、證人即被害人己○、證人即被害人乙○、證 人即被害人戊○、證人即被害人丙○僅分別記載代號A女、 B女、邱○○、己○、乙○、戊○、丙○(真實姓名年籍住 址等詳卷)方式為之,另就住處地址、學校、工作場所等足 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以免揭露被害人身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