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4號
SLDV,109,補,1284,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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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黃威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明澤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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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