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附帶上訴 人 陳秀峯
陳堯峯
陳剛峯
陳蘭峯
兼上四 人
送達代收 人 陳瑞峯
附帶被上訴人 陳財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
。查本件附帶上訴人陳秀峯等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3 萬2,128 元【按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等請求附
帶被上訴人陳財福拆除系爭112-1 地號上之丁-丁’部分,核定
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28,800(元/平方公尺)(即
系爭土地112-1 地號土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9.31 (平
方公尺)(即丁-丁’之面積)=1,132,128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 萬8,429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