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林佳慧即龔林佳慧即龔林文過
債 務 人 龔祐德即龔宇銘即龔銘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68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5年8月23日,並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 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聲請經 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 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 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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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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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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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太保市 │東勢│ │410-3 │79.00 │全部 │林佳慧所有 │
│ │ │ │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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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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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一 │二 │三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層 │層 │層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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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3 │嘉義縣太│嘉義縣太│住家用、│58.8│58.8│46.9│ │ │ │ │16│ │ │平│全部│林佳│
│ │ │保市東勢│保市東勢│3層鋼筋 │3 │3 │7 │ │ │ │ │4.│ │ │方│ │慧所│
│ │ │里7鄰東 │寮段410-│混凝土 │ │ │ │ │ │ │ │63│ │ │公│ │有 │
│ │ │勢寮65之│3地號 │加強磚造│ │ │ │ │ │ │ │ │ │ │尺│ │ │
│ │ │2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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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