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聲請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1859號
TPSV,109,台聲,1859,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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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1859號
聲 明 人
即被上訴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李瑞敏律師
上 訴 人 趙建輝
訴訟代理人 施泓成律師
上 訴 人 黃徐近(即黃春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8年2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勞上字第132
號),提起上訴,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徐近為上訴人黃春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本件上訴人黃春安於民國109年1月12日死亡,黃徐近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為憑。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徐 福 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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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