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更(一)字,108年度,3號
IPCM,108,刑智上更(一),3,202009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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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朝儀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
13日限制出境、出海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朝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玖月拾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業於民國108 年6 月19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10800059991 號令增訂第93條之2 至第93條之6 條文,並 自修正公布後6 個月即108 年12月19日起生效施行。又依刑 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2 項、第3 項之規定,上開增 訂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偵查或審判中經限制出境、出 海者,應於生效施行之日起2 個月內,依刑事訴訟法第8 章 之1 規定重為處分,逾期未重為處分者,原處分失其效力; 依前項規定重為處分者,期間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規定 重新起算。但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審判 中之限制出境、出海期間,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逾5 年 。又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 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 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 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 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 虞者」、「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第1 次 不得逾4 月,第2 次不得逾2 月,以延長2 次為限。審判中 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 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 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 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 年」,現行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陳朝儀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涉犯營業秘密法第 13條之2 第1 項第1 款之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洩漏營業秘 密罪、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智訴字第14號刑事案件審理期間,經該院於105 年 5 月12日命被告以新臺幣300 萬元具保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



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被告乃於同年5 月13日完成具保 程序(高雄地院卷五第91至93頁)。嗣該案法院判處被告有 期徒刑7 年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 刑智上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被告上訴最高法院後 ,業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950號判決撤銷前述第 二審判決並發回本院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本院卷一第31至109 頁),堪以認 定。
㈡爰審酌被告受第一審判決有期徒刑7 年6 月刑度之諭知,客 觀上非無逃亡之動機,且被告在大陸地區有建廠、任職、洩 漏告訴人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約定得分 派大陸雲南正邦科技有限公司盈餘等情,足認被告在大陸地 區有能力謀職、獲致經濟來源及安居處所,不無在境外長期 滯留可能,故具有相當理由認其可能藉由逃匿規避本件更審 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可能面臨之刑罰執行,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由。 ㈢又本案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諭知應審究被告所涉營業秘密之 內容及範圍,此部分亦涉及大陸地區人證或物證之調查,參 以被告業經第一審判決判處前開重刑,故亦有相當理由足認 被告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符合 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3 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之事 由。
㈣復參酌被告於審判中受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間未逾5 年,及 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 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就其目的與手 段,以及檢察官認仍有繼續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本 院卷二第225 頁)、被告對其本人繼續受限制出境、出海處 分並無意見(本院卷二第225 頁)等情,依比例原則權衡後 ,認被告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首開規定, 裁定被告自109 年9 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並由本 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 署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11第2 項、第3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何若薇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處分)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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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連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