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137號
TYDV,106,司促,17137,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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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37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徐翊軒(原名:徐嘉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玖仟參佰柒
  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貳仟玖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年六
  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
  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肆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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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