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9年度,13號
KSBA,109,停,13,202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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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3號
聲 請 人 涂○○
法定代理人 涂○○
 錢○○
相 對 人 ○○高級中學

代 表 人 林耀隆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93條規定:「(第1項)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第2項)原行政 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 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 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 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第3項)前項情 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3項規定:「(第1項)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第3項)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 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 限。」所謂「急迫情事」,則指原處分或決定已開始執行或 隨時有開始執行之虞,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情 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始得由 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予以救濟。依此,訴願法第93條第2 項既規定受處分人得申請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停止執 行,理論上得由上開機關獲得救濟,殊無逕向行政法院聲請 之必要。且行政訴訟係審查行政處分違法之最終機關,若一 有行政處分,不待訴願程序即聲請行政法院停止原處分之執 行,無異規避訴願程序,而請求行政法院為行政處分之審查 ,故必其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 濟,否則尚難認有以行政法院之裁定停止原處分執行予以救 濟之必要,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而駁回其聲請(最高行政 法院91年度裁字第906號、106年度裁字第221號、109年度裁 字第9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7月10日以108-2 ○字第003號○○○○○○○○通知書(下稱原處分)以聲 請人因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功過相抵後累計滿三大 過,經相對人108學年度第2學期學生事務會議決議予以改變 學習環境,並通知聲請人於期限內到校辦理轉學手續等語。 然相對人之原處分已逾越學校對學生之懲處權限,且未經法 定代理人、家長及監護人之同意,已違反憲法及兩公約所保 障之學生受教權、學習權、教育部訂頒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 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第2點、第5點第1款、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3條、相對人學生獎懲規定第18條規定, 而應予撤銷。惟相對人現已開始辦理下學年度之註冊手續, 因相對人不給予聲請人註冊,又遍尋無校可讀,如無人主持 公道,聲請人將面臨12年國民基本教育下無校可完成學業之 情狀。雖聲請人已就原處分提出訴願,並聲請於處分確定前 聲請人得繼續於相對人學校就學,但訴願機關與教育局相互 推諉,為此爰依訴願法第93條第2項、第3項、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1、2項規定,請求鈞院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等語 。
三、經查,聲請人不服相對人所為改變學習環境(即輔導轉學) 之原處分,業經聲請人提起申訴及訴願,所謂「轉學」係指 學生自原來就讀之學校轉至他校就讀,新學校承認其在舊學 校修習之年限及學分數,學生在新校僅須修習不足之之學分 數即可,原校之學籍仍存在,故若聲請人將來獲救濟確定, 而撤銷相對人所為之轉學處分,聲請人為相對人學生之身分 及學籍即得以回復,並無受有難於回復之損害可言。況且, 聲請人甫於109年8月24日向高雄市政府提出訴願,並於訴願 書中表明相對人應於處分確定前容任聲請人於相對人學校繼 續就學(其聲請依據應為訴願法第93條,惟聲請人訴願書誤 繕為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事件處理辦法第13條 ),有聲請人提出之訴願書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3至41 頁),則聲請人已具狀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 並未釋明有何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 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之情況緊急情事,依前揭說明意旨, 應認其聲請欠缺保護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原處分執 行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 永 宋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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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