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4號
MLDM,106,訴,44,202008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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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相 對 人 蔡錫津



      陳錦佩


      劉耀隆



      張英世



      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曹文見
相 對 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許家寧律師
      吳文琳律師
      高振格律師
      林翔緯律師
      賴以祥律師
      絲漢德律師
      張衞航律師
      林桑羽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如附表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 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 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 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 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 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 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1條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30條規定,於審 理第23條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準用之。二、經查,被告蔡錫津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葉 庭善、洪偉騰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 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44 號審理在案。參酌如附表二所示卷證所載內容,現階段可認 為乃告訴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秘密 ,並為檢察官新增、補充後所指出被告等涉嫌違反營業秘密 法之證據方法,為使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能有效實施訴 訟防禦權,並由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指出有利之證明 方法,當應於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同時,令其等擔負秘密 保持命令之責,以完善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維護告訴人之營業 秘密。是以,本院認有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及辯護人核發秘 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限制其等就附表二所示卷證,不得為實 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 之人開示,以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
三、末按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第3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被告等若於本院審理過程中 有另行選任未受本案秘密保持命令之律師為辯護人時,被告 等或檢察官仍應再向本院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而不得逕 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否則



即有罹於刑罰之風險,附此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0條、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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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辯 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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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錫津楊曉邦律師
│ │李錦樹律師
│ │許家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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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佩吳文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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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耀隆高振格律師
├───┼──────┤
張英世賴以祥律師
林文勇絲漢德律師
葉庭善林翔緯律師
├───┼──────┤
洪偉騰張衞航律師
├───┼──────┤
│合聯化│林桑羽律師
│學股份│ │
│有限公│ │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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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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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檔案名稱 │原卷證頁碼(以下均為│新增卷證位置
│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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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2-DMS 掃描圖檔 │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4 至13頁 │49至6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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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 HD\製一組\ │偵字第5830號卷四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361 至392 頁 │61至108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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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D HD\01-TF-5萬噸CPL │偵字第5830號卷三 │本院卷十三第│
│ │黑皮書\01TF-5 萬噸 │第6 至30頁 │109 至120 頁│
│ │CPL 黑皮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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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中石化頭份廠環己酮流│扣案物編號3-2 │本院卷十三第│
│ │程圖 │ │121 至154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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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D HD\10 區專案\10 區│偵字第5830號卷三 │本院卷十三第│
│ │專案\會議紀錄 │第31至67頁 │155 至2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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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D HD\10 區專案\10 區│偵字第5830號卷三 │本院卷十三第│
│ │專案\10 區製程修改投│第93至96頁 │201 至220 頁│
│ │資計畫書-0000000(提│ │ │
│ │報董事會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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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D HD\氫氣擴產案 │偵字第5830號卷四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282 至293 頁 │221 至24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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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D HD\酚酮PILOT │偵字第5830號卷四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305 至323 頁 │245 至25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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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D HD\高雄廠遷建 │偵字第5830號卷四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405 頁 │267 至33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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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C HD\Users\A3528\Des│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三第│
│ │ktop\TF_DB_NYLON\ISO│第74至87頁 │259 至266 頁│
│ │管線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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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 HD\Users\A3528\Des│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三第│
│ │ktop\TF_DB_NYLON │第88至104頁 │335 至42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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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desktop\臨時檔案 │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三第│
│ │ │第122頁 │421 至498 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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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D HD\大社D碟\DMC │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四第│
│ │D HD\ 大社D 碟\ 共識│第37至38頁 │7 至50頁 │
│ │營\94 │ │ │
│ │D HD\大社D碟\97計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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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D HD\製二組 │偵字第5830號卷四 │本院卷十四第│
│ │ │第393至398頁 │51至15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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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D HD\OLEUM │無 │本院卷十四第│
│ │ │ │155 至18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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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D HD\ 硫酸工場建廠效│偵字第5830號卷五 │本院卷十四第│
│ │益評估00000000 │第14至25頁 │187 至20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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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PL 擴產專案執行檢討│無 │本院卷十四第│
│ │與大陸計畫之推動建議│ │205 至21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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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013.1.4CPL 擴產/ 擴│無 │本院卷十四第│
│ │建專案現況報告 │ │217 至2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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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1.11.5頭份廠CPL 擴│無 │本院卷十四第│
│ │產專案試車檢討 │ │253 至26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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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石化公司101.12.27 │無 │本院卷十四第│
│ │張英世簽呈影本 │ │265 至29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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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石化公司酚酮執行差│無 │本院卷十四第│
│ │異說明 │ │293 至30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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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石化公司102.2.16孫│無 │本院卷十四第│
│ │靜媛簽呈 │ │301 至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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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石化公司101.2.3 邱│無 │本院卷十四第│
│ │大安簽呈影本 │ │315 至35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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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頭份廠10區改善專案檢│無 │本院卷十四第│
│ │討報告 │ │353 至3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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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頭份廠環己酮工廠擴產│無 │本院卷十四第│
│ │專案增列試車預算資料│ │369 至37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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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電子郵件 │無 │本院卷十四第│
│ │ │ │379 至4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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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電子郵件 │無 │本院卷十四第│
│ │ │ │415 至47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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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電子郵件 │無 │本院卷十五第│
│ │ │ │7 至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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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電子郵件 │無 │本院卷十五第│
│ │ │ │57至106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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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電子郵件 │無 │本院卷十五第│
│ │ │ │107 至2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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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