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79號
TPDV,109,司執消債更,79,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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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
聲 明 人
即 債務人 呂見來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羅文謹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3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逾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三日止之利息部分應予剔除。
其餘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明人異議意旨略以:對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申報之債權,其中利息債權逾5年部分,已罹於消滅時 效,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債權表,為此提起異議等語。三、經查:
(一)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取得本院95年度 促字第2496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於民國100年3月 28日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取得本院100年司執字第225 90號債權憑證,並於104年10月21日、107年5月30日、107 年8月1日分別聲請本院104年度司執戊字第131965號、107 年度司執戊字第51968號、107年度司執戊字第76392號執 行,是所申報債權之利息應自107年8月1日起重行起算, 尚未罹於時效。
(二)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2筆債權,前曾以本 院108年司執辛字第82512號強制執行事件,對債務人於第 三人師達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處之薪資債權執行,並於 108年10月4日起獲得第三人按月撥付扣薪款,有分攤表2 件在卷可稽,聲明人於收受前揭執行命令應已知悉相對人 之債權請求範圍,並無異議,即已因承認及給付,而生利 息請求權時效中斷之效力,其2筆債權之利息請求權,尚 未罹於時效。
(三)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聲明人之異 議並無意見,惟主張異議人仍應就104年4月14日起至109 年4月13日止已發生之利息履行清償責任。
四、綜上所述,聲明人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異議無理由,應予駁回;就匯誠第 一資產管理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異議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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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師達資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