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9年度,13號
TCDV,109,司執消債清,13,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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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鈺鈴即蘇怡安即蘇麗雪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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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洪永鴻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永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裁定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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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