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蘇鈺鈴即蘇怡安即蘇麗雪
即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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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算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洪永鴻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
洪永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裁定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