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8772號
PCDV,109,司促,28772,202008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8772號
債 權 人 許豊田 


債 務 人 新北市計程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溫展華 

債 務 人 曾金蓮 

債 務 人 豪運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蔡林宏 



債 務 人 王前凱即王前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押金收據顯示,保證金係以偉展計程器廠新連豐資產顧
  問有限公司收取,本件債權人以個人主張向債務人請求連帶
  返還之法律依據即釋明證據為何?
二、債權人所提出之計費表239 台計算收益分配表中並無任何契
  約當事人之姓名,亦未記載何人應如何補貼債權人每份或每
  台補助款500 元之金額,無從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主張
  之補助款補貼之債權存在,應另提出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
  有如聲請狀所主張之債權存在之釋明依據,並說明何以請求
  債務人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
  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
  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
  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
  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
  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
  ,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另依前揭條文一百零四年
  六月十五日之修正理由為:「為免支付命令淪為製造假債權
  及詐騙集團犯罪工具,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為兼顧督促程
  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
  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
  人正當權益,避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爰增列第二項,強
  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不
  合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者,法院得依本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
  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84 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
  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
  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所謂因釋明而應提出法院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係指當事人於釋明其事實上之主張時,應同
  時提出可供法院得隨時進行調查之證據而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