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道軍
曾子昌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連星堯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弘哲
沈峻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
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丁○○、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4人、被告丁○○之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解怡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