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02號抗 告 人 LESLIE ANN NEPOMUCENO ALMARIO(麗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