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3102號
TYDV,109,司票,3102,2020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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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102號
抗 告 人 LESLIE ANN NEPOMUCENO ALMARIO麗莉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即抗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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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