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99號
PCDV,109,訴,1099,2020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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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099號
原   告 施弋謙 
      施教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高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
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581 號),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6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伍萬元、原告乙○○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將如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臉書(Facebook)社團「爆料公社」網站、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網站及被告之Instagram 網站個人頁面首頁三個月。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6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下同)816,69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 被告應連續9 個月,每個月1 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Dcard 論壇(攝 影板和心情板)、被告的IG首頁、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 ,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三)被告應刪除在臉書 爆料公社以Serena Chen 帳號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所發對 原告妨害名譽之貼文(網址https ://www .facebook .com/ gloup s/000000000000000/permalink/Z000000000000000) 。嗣被告於109 年7 月6 日當庭刪除聲明第3 項之貼文,並 經原告撤回聲明第3 項,亦載明於筆錄(見本院卷第190 頁 ),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原告於本件言 詞辯論終結後雖陳報被告實際上並未刪除上開第3 項之貼文 ,惟本件業已辯論終結,原告既已撤回此部分起訴,本院已 無從審酌,併此敘明)。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與原告甲○○曾分別係補習班之班導師與工讀生,2 人 於106 年5 月間成為男女朋友,後被告因不甘原告甲○○片 面提出分手且避不聯絡,被告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 6 年7 、8 月間,接續向原告甲○○佯稱:其已懷有原告甲 ○○之小孩,並決定進行墮胎手術,需要金錢支付手術費用 及購買墮胎藥、婦科營養食品等物,費用合計36,950元,需 要原告甲○○支付云云,且假意在原告甲○○面前服用墮胎 藥,致原告甲○○陷於錯誤,而同意分期支付該等費用,後 原告甲○○即分別於同年9 月、10月及11月間,在其位於新 北巿中和區住處樓下,先後交付6,000 元、5,000 元、5,00 0 元(合計16,000元)予被告;復於106 年12月間,被告再 承前開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向原告甲○○謊稱:其再度懷 孕,亟需金錢購買藥材補品調養身體云云,見原告施戈謙已 起疑心,為取信原告甲○○,竟從網際網路上下載婦女懷胎 之胎兒超音波照片傳送予原告甲○○,並向原告甲○○提出 仁心中醫診所開立之醫療費用單據,致原告甲○○陷於錯誤 ,再支付690 元予被告。又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 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 不詳地點,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Facebook(下稱臉書 )、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 之文字,足以貶損原告甲○○及其父親即原告乙○○之名譽 。為此,爰依民法第18條、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㈡茲請求被告賠償原告2 人精神慰撫金共計816,690 元,分述 如下:
1.原告甲○○部分:
⑴被告侵害原告甲○○之意思決定權部分:
①民法所保障之「自由權」,包括意思決定自由權在內,且為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所保障之權利(人格權)。按民法 之侵權行為法體系,不僅保護財產權,亦包括人格權在內; 而「自由權」乃民法所保障之特別人格權之一,其內容不限 於身體行動自由,亦包括意思決定之精神上自由。是以,「 意思決定自由權」乃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前段所保障之「權利」之一。若為他人不 法侵害者,得依本條項規定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②被告將不實懷孕、墮胎訊息傳給原告甲○○友人、同學,亦 在Dcard 發表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開貼文,指被告懷孕後 ,原告甲○○不負責任、要原告甲○○還藥錢、貶低原告甲 ○○人格,公開原告甲○○個人資料,足使原告甲○○難堪



。原告甲○○自106 年7 月忍耐至106 年12月,精神及金錢 都無法負荷才向父母求助,所受壓力及痛苦不言可喻,且被 告所為使原告甲○○誤信其懷孕為真,而且害怕屈服於被告 貶抑人格的威脅而支付金錢,也不敢和被告分手,精神上倍 覺壓力及痛苦,已接近剝奪原告甲○○之意思決定自由權。 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16,690 元。
⑵被告侵害原告甲○○之名譽權部分:
①被告於可供大眾瀏覽之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 站上,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內容,以各種人稱、無 中生有之方式撰寫「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友懷孕至今就 封鎖不理…」等足以誹謗原告甲○○的不實指控,並以「渣 男」、「射後不理」、「無套男」、「小偷」等字眼侮辱、 謾罵原告甲○○,而被告以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將誹謗、 侮辱之言論傳播於眾,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且每篇 貼文都有數千人按愛心,最多一則高達6 千多個愛心,實際 看過貼文人次遠大於按愛心數。致使原告甲○○招致眾多網 友在貼文下方議論、公審,甚至原告就讀學校之師長與同學 議論、關心,造成原告甲○○名譽大受打擊,飽受精神上折 磨,至今仍痛苦不已。
②原告甲○○高中畢業,於第一銀行工作,銀行非常重視員工 的人格及操守,原告甲○○正要建立同事及主管信任之際, 卻遭被告誹謗,貶損人格、侵害名譽,使得同事聽聞後對原 告誤解,對原告甲○○心理及未來人際關係侵害甚大。爰請 求精神慰撫金300,000 元。
2.原告乙○○部分:
⑴原告乙○○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不認識被告,被告僅因 不甘原告甲○○和其分手,即於可供大眾瀏覽之臉書、Inst 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 之內容「龍華科大副教授乙○○包庇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 甲○○射後不理…」、張貼原告全家人照片,並貼文:「喪 盡天良的一家」、「…這是我們高等教育的學者的家教~請 注意他們家的為人…」等足以誹謗原告乙○○名譽的言論, 而以網路無遠弗屆之特性傳播於眾,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 見共聞,且每篇貼文至少都有數千人按愛心,最多一則高達 6 千多個愛心,實際看過貼文的人次遠大於按愛心數。 ⑵一般認知中,社會大眾對老師有較高的道德標準要求,被告 於貼文中不只一次提及「…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 授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當副教授 不怎麼樣包庇兒子欠錢不還…」等,對原告乙○○名譽及社 會評價之傷害更甚一般人。




⑶被告知道原告乙○○的職業,特意於學生為主的Dcard 論壇 及靠北龍華發文誹謗。畢業多年的學生、在學學生、學校教 職員皆關心詢問。面對學生、同事、朋友的質疑,耗費心神 、精力說明不實指控,加以名譽受損的屈辱,身心俱疲。爰 請求精神慰撫金400,000 元。
㈢被告應於聲明第2 項所示之網頁,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 啟事,以回復原告2 人名譽:
1.自107 年2 月至107 年11月,被告於各大網路平台妨害原告 2 人名譽的貼文,約有80則左右,指責原告甲○○是渣男, 杜撰被告懷孕、墮胎、自殺、小孩出生等不實言論,踐踏原 告2 人人格,損害原告2 人名譽。被告妨害名譽的貼文,一 經散布於網路,便可能產生無數複本,網路上的伺服器、個 人的截圖、爬蟲程式皆能輕易留存網路上曾經發布的資訊。 深卡網站便是一例,其以機器爬蟲檢索公開文章,再儲存1 份於深卡網站。被告於Dcard 論壇之貼文,雖已於Dcard 論 壇刪除,但經原告搜尋後,仍存於深卡網站即明。原告所損 害現尚存在,且恐難自網站上消失,以妨害名譽貼文相同之 資訊散播途徑、同等之時間長度,應可達部分回復原告名譽 之效。
2.雖此案之刑事、民事判決可以提供原告澄清事情真相之依據 ,惟事後更正澄清的效果,永遠無法彌補第一時間散布使人 名譽受損的影響,且原告甲○○曾於自己的IG首頁公開判決 書、起訴書及發布澄清文,被告自108 年10月至109 年4 月 ,多次對原告甲○○提告妨害名譽,均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為免原告自行公開刑事、民事判決再生事端、浪費司法資 源,請求命被告公開本案刑事及民事判決,以還原事實真相 。
㈣併為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816,690 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2.被告應連續9 個月,每個月1 日,於臉書社團-爆料公社、 、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Dcard 論壇(攝 影板和心情板)、被告的IG首頁、臉書粉絲專頁-靠北龍華 ,張貼如附表四所示之道歉啟事。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原告甲○○請求116,690元部分:
被告自107 年2 月18日至107 年9 月22日止之張貼文章行為 ,均係向原告甲○○索取費用,而原告甲○○係於106 年7 、8 月間與106 年12月間交付款項,原告甲○○徒以該等文



章內容,遽稱其意思表示自由受侵害,而有干預其自由意思 決定且情節重大云云,顯係倒果為因,不容採信。況本件案 發時,原告甲○○為交付金錢之意思表示,縱有不健全,但 尚非完全欠缺意思自主決定之可能性,此與受強暴脅迫而為 意思表示之精神不自由情形,當屬有間,尚難無限制擴張解 釋,而認其意思決定自由權受有不法侵害。且按民法就財產 權之受侵害,並無明文規定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故就財產權 被侵害發生之非財產上損害,自不得請求賠償。縱原告甲○ ○因此受有精神上痛苦屬實(按:被告否認,反係被告因與 原告甲○○感情糾紛,現仍飽受「創傷後壓力症」與「反覆 型憂鬱症」所苦,多次萌生自戕念頭,而持續就診及進行心 理諮商),是原告甲○○自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則原告甲 ○○就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
㈡原告甲○○請求300,000 元部分:
被告正值青年,學歷為大學畢業,現攻讀碩士學位中,乃涉 世未深之人;目前任職於倍思優文理短期補習班,從事班務 及企劃工作,每月薪資僅約34,585元,名下無資產。原告甲 ○○片面遽稱「飽受精神上折磨,至今仍痛苦不堪」云云, 衡諸兩造間訟爭狀態及身心狀況,足徵被告實為本件感情糾 紛最大受害者。更有甚者,本案案發後,原告甲○○屢屢出 言刺激、羞辱被告,如:「嘴巴就像飛機杯」、「裝滿我( 即原告甲○○)的精液」、「這身材走在路上只會被丟雞蛋 吧」、「你那醜臉」、「大概只能當整形診所整形前的照片 」、「要準時去喔(即指通常保護令要求之處遇計畫)不然 社會局會告發你」、「只敢跟另一坨豬肉一起取暖」、「離 失業更進一步了」、「中記囉」等語,令被告病情長期不穩 ,嚴重影響日常生活及工作表現,痛苦萬分。是以,考量兩 造間學經歷、財產狀況等情,應認原告甲○○請求精神慰撫 金300,000 元,要難可採。
㈢原告乙○○請求400,000 元部分:
原告乙○○自陳為龍華科技大學副教授,名下尚有房屋、土 地等不動產,且被告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言論,迄今並未引起 國內各大主流媒體廣為跟進報導,未致以訛傳訛對原告乙○ ○之聲譽造成擴大傷害等情,綜以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 況,及被告所為侵害過程、方式及手段,對原告乙○○所造 成加害程度、所受痛苦等一切情狀,應認原告乙○○請求精 神慰撫金400,000 元,實屬過高。
㈣原告2 人請求張貼道歉啟事部分:
1.按強迫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一種,應為 個案中之最後手段,始能稱作適當。蓋因被害人一旦贏得侵



害名譽訴訟,通常勝訴判決本身就已還其公道,回復其名譽 ;遑論原告甲○○於收悉刑事判決後,旋將刑事判決內容, 公開於其個人Instagram 主頁之精選動態內,讓不特定多數 人得公開閱覽知悉。則於本件個案情形,是否仍有進一步讓 前開判決廣為周知之需要,即有可疑。另參以刑事判決或本 件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任何人均得上網連結 觀覽或引用轉貼;則本件或刑事判決內容上網公開後,客觀 上應已達到足以回復原告2 人名譽之效果,均已有澄清之效 用;再令被告依原告2 人之聲明公開道歉或公開判決,或僅 有強迫被告違反個人意願,以屈辱被告人格尊嚴之方式,填 補原告2 人名譽受侵害後內心不平之作用,尚難謂有何「回 復名譽」之目的,更非適當之手段。
2.又被告係在臉書社團及個人Instagram 頁面刊登文章,如逕 依原告主張,在其個人Instagram 頁面及該等社群網站中刊 登道歉啟事,能否使原在該等頁面瀏覽被告所刊登文章內容 之人,知悉或見聞被告已向原告2 人道歉乙事,誠屬可疑; 況若依原告主張,事發迄今已近2 年,時間尚久,或可能使 原不知悉事件原委者,為探知相關細節而道聽塗說,不無橫 生枝節之可能,亦無益於原告回復名譽權之目的,應認無命 被告以公開方式刊登道歉啟事之必要。從而,原告2 人請求 被告以前開方式回復原告名譽,仍欠缺相當性,自非必要, 亦屬無據。
3.縱認本件客觀上有回復原告2 人名譽之必要性存在(假設語 氣,被告否認),原告2 人要求方式為「連續9 個月」難認 屬允當之處分,已違反比例原則,未盡妥適。詳言之,為俾 兩造爭端早日解決,儘速回歸原有生活方式,連續公開貼文 之時間,本應不宜過長為是。且刊登場域或超出被告發表所 示言論之場域,自非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自無理由。 ㈤併為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被告有前揭詐欺取財行為及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在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 貼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足以貶損原告2 人名譽之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執,並經本院核閱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簡字第67 28號刑事電子卷證屬實。又原告對被告所提詐欺取財、公然 侮辱及加重誹謗等告訴部分,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簡 字第6728號刑事判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 取財罪、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刑法第310 條 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判處應執行拘役90日,如易科罰金, 以1,000 元折算1 日,並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 稽。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詐欺取財行為及有張貼如附



表一所示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行為之事實,堪認為真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另有在臉書、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 站上,張貼除同附表一所示以外之其餘如附表二、三所示之 貼文部分,因非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原告就該部分事實併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不合法,是本院就該部分事實即無 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甲○○雖主張因被告詐 欺取財行為,精神受有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116,690 元云 云,惟被告之詐騙行為乃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並非不法侵 害原告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之情形,核與上開規定得請求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不合。又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 係意思表示不健全,尚非完全欠缺意思自主決定之可能,與 受強暴脅迫、恐嚇而為意思表示之精神不自由情形,尚屬有 間,縱認原告主張意思表示之自由受被告詐欺而有損害,亦 不得擴張解釋該條規定之要件而認原告之自由權受有不法侵 害。原告甲○○此部分主張,不足為採。是原告甲○○就被 告前揭詐欺取財行為,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洵屬無據 ,不應准許。另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臉書 、Instagram 、DCARD 等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所示之 文字之行為,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是原告 就被告此部分行為,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請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復按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 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 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 相當之數額。又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 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所謂相當,應以 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 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 號判例、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茲審酌原告甲○ ○為高中畢業,現為銀行試用庶務員,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 額為40餘萬元,名下無財產;原告乙○○為博士,現為龍華 科技大學副教授,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163 餘萬元,財 產總額約412 餘萬元;又被告為大學畢業,現研究所就讀中



,任職於補習班,107 年度所得給付總額為41餘萬元,名下 財產總額約1 萬餘元,業經兩造供陳在卷,並有本院依職權 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參。則本院參酌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被告因與原告甲○○間之感 情糾紛,不思理性處理,竟恣意在社群網站上張貼如附表一 所示之貼文,侵害原告2 人之名譽權,及斟酌對原告2 人精 神上所造成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甲○○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5 萬元為適當,原告乙○○得請求被 告賠償之精神慰撫金以10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原告其餘 逾此數額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另按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 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 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審酌被告 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張貼在臉書爆料公社社團、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及被告之Instagram 個人頁面首頁 ,故原告2 人請求被告應於臉書爆料公社社團、Dcard 論壇 (攝影板及心情板)及被告之Instagram 個人頁面首頁刊登 道歉啟事,應屬可採。又有關原告2 人請求刊登「並保證絕 不再犯,否則願受法律嚴重制裁」之文字,與回復原告2 人 名譽無涉,且如附表一所示被告張貼文字之出處並無所載「 臉書社團-攝影師模特兒黑名單討論版、臉書粉絲專頁-靠 北龍華」,另法院判決書於判決後即公布於司法院網站上, 任何人均得上網檢索觀覽或引用之,是關於判決內容以刊登 被告所為妨害名譽文字即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6728號刑事簡 易判決附表(同本件附表一所示)即為已足,爰認以附表五 所示之道歉啟事為適當,並斟酌本件侵害原告2 人名譽權之 情節,認被告刊登如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3 個月,已足以 回復原告2 人之名譽。故原告2 人於此範圍內之請求,核屬 有據,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
八、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 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第203 條亦有明文。 是原告2 人請求被告應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即108 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洵屬有據。
九、綜上所述,原告甲○○、乙○○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依 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95 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 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各3 萬元、10萬元及均自108 年7 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應將如 附表五所示之道歉啟事,公開刊登於臉書(Facebook)社團 「爆料公社」網站、Dcard 論壇(攝影板及心情板)網站及 被告之Instagram 網站個人頁面首頁三個月,均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十、又本判決第1 項命被告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關於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部分,因非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1 項 得聲請假執行之財產權訴訟,原告聲請為假執行,於法不合 ,且原告其餘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 併予駁回。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 之證據,均核與本案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 再加論述,附此敘明。
十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裁定移送 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 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予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秉翰
附表一:
┌──┬────┬──────┬────────────────┬─────┐
│編號│侮辱/ │ 張貼時間 │張 貼 內 容│ 出 處 │
│ │誹謗對象│ │ │ │
├──┼────┼──────┼────────────────┼─────┤
│ 1 │甲○○ │107年2月18日│「渣男」、「1月多時我姐姐懷孕七 │Dcard 貼文│
│ │ │ │週異常出血,緊急送去急診室,因為│ │
│ │ │ │當時狀況太緊急了,姐姐在給醫生止│ │
│ │ │ │血時,同行姐姐的友人有私訊他的唉│ │
│ │ │ │居請他趕快來,結果他完全理都沒理│ │
│ │ │ │還封鎖,口口聲聲說要一起面對結果│ │




│ │ │ │真的有狀況了還在po文封鎖,好意提│ │
│ │ │ │醒他快來醫院還被封鎖?」、「隔幾│ │
│ │ │ │天早上姐姐傳訊給男方已經在醫院侯│ │
│ │ │ │診,傳訊沒有讀,打手機給他結果他│ │
│ │ │ │封鎖的電話、打line電話給他也沒接│ │
│ │ │ │,最後姐姐一人獨自看診完就回去了│ │
│ │ │ │,想當然手術也沒做,因為要另一個│ │
│ │ │ │人陪同,姐姐看完診後是哭著回家的│ │
│ │ │ │。最後已讀也沒回!這位18渣渣,說│ │
│ │ │ │要處理的是你,不來的也是你,你知│ │
│ │ │ │道動手術是要兩人一同前往,動手術│ │
│ │ │ │要簽手術同意書的嗎?最後姐姐還是│ │
│ │ │ │挺著八週的肚子回家~」、「姐姐在│ │
│ │ │ │上周拿了小孩,後續的部份很可笑的│ │
│ │ │ │是男生丟了一句『爸媽不要他們見面│ │
│ │ │ │了,之後收據都開他的名字,他會給│ │
│ │ │ │錢』之後他就把我姐姐的賴給封鎖了│ │
│ │ │ │。(要給錢還封鎖別人意義在哪)這│ │
│ │ │ │中間過程男的有出面,姐姐上次吃藥│ │
│ │ │ │完被渣男要求要口交上床渣男突然│ │
│ │ │ │一百八十度的態度改變說什麼都是真│ │
│ │ │ │心關心身體,但是這段期間他根本沒│ │
│ │ │ │有主動關心,強調他會負責後續。原│ │
│ │ │ │來態度會改變是要上床讓他的小弟弟│ │
│ │ │ │爽而已,對話內容姐姐都有全程錄音│ │
│ │ │ │。原來父母都會庇護自己的小孩去逃│ │
│ │ │ │避責任,姐姐要調養一年以上才有辦│ │
│ │ │ │法回到健康的樣子,一句不要見面就│ │
│ │ │ │封鎖對方。」、「男方明德高中畢業│ │
│ │ │ │在教部青年計劃的第一銀行任職之│ │
│ │ │ │前空拍機上過新聞 父母任職於龍華│ │
│ │ │ │科大及聖約翰科大資管系副教授」、│ │
│ │ │ │「如果認識這個人就小心他的為人。│ │
│ │ │ │前後不一的態度跟他要求做的那些行│ │
│ │ │ │為都在音檔裡了,封鎖也只是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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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甲○○ │107年2月26日│張貼原告乙○○夫妻照片,並貼文:│Dcard 貼文│
│ │乙○○ │ │「渣爸渣媽渣鵝子」、「來介紹高學│ │
│ │ │ │歷父母教授,在外看似形象很好,但│ │
│ │ │ │有一個射後不理的鵝子,結果,父母│ │




│ │ │ │跟鵝子說不可以在跟女的來往,鵝子│ │
│ │ │ │就封鎖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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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甲○○ │107年4月22日│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致渣│Dcard 貼文│
│ │乙○○ │ │男」、「致渣男,從二月得知你女友│ │
│ │ │ │懷孕至今就封鎖不理,當初說好的藥│ │
│ │ │ │錢、產檢費、陪伴你也不予理會。你│ │
│ │ │ │一個人在你的父母維護下過的消遙自│ │
│ │ │ │在,你女友懷孕的任何不適你也不曾│ │
│ │ │ │關心,孩子是你的,你也說會好好處│ │
│ │ │ │理一切,但,事實上你沒有!」、「│ │
│ │ │ │有一次你的父母還阻止你女友去找你│ │
│ │ │ │,兒子讓別人懷孕爸媽出來擋就好,│ │
│ │ │ │她當天晚上打電話崩潰大哭。你的不│ │
│ │ │ │聞不問封鎖不理讓一個她身體受傷心│ │
│ │ │ │靈受傷,她傳了好幾封簡訊給你都沒│ │
│ │ │ │有回音她每天都對著我哭,她承受不│ │
│ │ │ │了你的食言傷心而失聯,前天被發現│ │
│ │ │ │時她們已經沒有生命現象~」、張貼│ │
│ │ │ │原告乙○○照片並貼文:「父母真的│ │
│ │ │ │很會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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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甲○○ │107年6月30日│張貼原告甲○○家人照片並貼文:「│IG 貼文 │
│ │乙○○ │ │喪盡天良的一家」、「龍華大學資管│ │
│ │ │ │系副教授@Joseph c shih的兒子 │ │
│ │ │ │AdaCian Shih跟我姐姐交往期間多次│ │
│ │ │ │無套內射讓我姐姐懷孕,男生得知後│ │
│ │ │ │也沒帶我姐姐去看醫生檢查,保險套│ │
│ │ │ │也買不起事後藥的錢只出過一次,姐│ │
│ │ │ │姐懷孕後身體諸多不適他卻避之不理│ │
│ │ │ │!他的父母得知此事也告知兒子不準│ │
│ │ │ │跟我姐姐有來往,對於他們兒子所做│ │
│ │ │ │的事一概不回回應,男生丟了一個訊│ │
│ │ │ │息就封鎖我姐了!電話不接,賴也鎖│ │
│ │ │ │!拿走潮牌也不還!!這是我們高等│ │
│ │ │ │教的學者的家教~請注意他們家的│ │
│ │ │ │為人,也有其他女生被這個副教授兒│ │
│ │ │ │子玩弄過,之前空拍還被別人檢舉上│ │
│ │ │ │過新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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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甲○○ │107年7月5日 │張貼原告乙○○及甲○○家人照片並│臉書社團—│
│ │乙○○ │ │貼文:「龍華科大副教授乙○○包庇│爆料公社貼│
│ │ │ │在第一銀行上班的兒子甲○○射後不│文 │
│ │ │ │理,受害女生的家人與施教授聯繫卻│ │
│ │ │ │遭施教授封鎖。其對話內容曝光,施│ │
│ │ │ │弋謙傳完訊息之後就封鎖懷孕女子,│ │
│ │ │ │爸媽護航讓懷孕女子承擔後續,不聞│ │
│ │ │ │不問。眾多女子受害身為一個父親兼│ │
│ │ │ │教授包庇兒子的行為,受害的女子們│ │
│ │ │ │也因為甲○○強逼無套吃事後藥(施│ │
│ │ │ │男對於這件事沒有任何歉意,保險套│ │
│ │ │ │錢女生買,旅館錢偶爾出有時,拿走│ │
│ │ │ │對方的潮牌,甚至借手機拍某位女子│ │
│ │ │ │性愛影片,受害女子是他口中的的前│ │
│ │ │ │女友們,但他的行為一點也不,交往│ │
│ │ │ │期間劈腿、在女友面前用交友軟體約│ │
│ │ │ │砲、對外跟朋友說單身私下跟女生們│ │
│ │ │ │出去沒有報備,女生懷孕遭到處約攝│ │
│ │ │ │影師拍照,完全沒顧慮別人,攝影師│ │
│ │ │ │詢問還腦羞謾罵攝影師,之後只要有│ │
│ │ │ │人說他不對他就封鎖!音檔是施男跟│ │
│ │ │ │被害女子說的話)」、「原本施男要│ │
│ │ │ │對小孩盡點責任,但前後說詞不一,│ │
│ │ │ │事後逃之么么!注意這一家人的態度│ │
│ │ │ │,小心你們的子女別讓他們夫妻教授│ │
│ │ │ │教到以免毀了為人處事態度的價值觀│ │
│ │ │ │龍華大學資管系副教授乙○○聖約翰│ │
│ │ │ │科技大學資管系丁○○政大外交系施│ │
│ │ │ │沂瑄第一銀行教青年專案甲○○」│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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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甲○○ │107年7月11日│「你是爆料公社上那個無套男嗎?為│IG 貼文 │
│ │乙○○ │ │什麼你爸媽要包庇?是不是像那個爆│ │
│ │ │ │料者說的那樣,ㄚ小孩出生了嗎?」│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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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甲○○ │107年8月6日 │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怎麼│IG 貼文 │
│ │ │ │了敢作不敢當嗎!甲○○。從你2 月│ │
│ │ │ │上床完離別後說話不算話封鎖我的那│ │
│ │ │ │天起不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玩玩我│ │




│ │ │ │們拍拍屁股就走了,在公車上看到我│ │
│ │ │ │們卻迴避,你無情先那就讓更多人知│ │
│ │ │ │道你的無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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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甲○○ │107年8月7日 │張貼原告甲○○照片並貼文:「只有│IG 貼文 │
│ │ │ │你們懂我的心情,爆料公社的鄭冠佑│ │
│ │ │ │的文被徹掉那就換別家爆料爆你全家│ │
│ │ │ │!當初一走了之的態度本來就要付出│ │
│ │ │ │代價,媽寶爸寶封100 次照樣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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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 │107年8月31日│「直接抱姪女去第一銀行找你啦幹」│IG 貼文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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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甲○○ │107年9月22日│「射後不理東小偷 還給我 有本事│IG 貼文 │
│ │ │ │追蹤別人沒本事接電話是嗎你繼續封│ │
│ │ │ │我繼續打繼續在你家樓下等 一人等│ │
│ │ │ │不夠就兩個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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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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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